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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山股份: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2021-12-01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建立战略导
向明确、治理结构优良、管控体系科学、运作机制高效、基础
管理扎实的投资管理体系,切实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国资委《中央
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 34 号)、《沈阳金山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投资活动管理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以及所属企业,所属企业
包括分公司、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是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新
(改、扩)建、收购、改造等项目的投资;股权投资是通过投
资获得被投资单位股份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收购股权、增资
扩股以及其他使公司系统股权发生变化的投资活动等。
    第四条   公司系统的投资活动,应以公司战略和规划为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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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并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认真履行党委“把方向、管大局、
促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
    (二)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三)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
    (四)符合公司系统资源优化配置;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经营性投资项目经济评价指标满足相关要求。
    (七)坚持聚焦主业,严格控制非主业和参股投资,非主
业投资项目要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与主业密切相关,为主
业服务。
    第五条   投资活动按照项目前期、项目决策、项目实施、
监督考核、后评价等程序,实行闭环管理。
    第六条   投资管理坚持责权统一的原则。在明确决策主
体、决策内容、决策标准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化、规范化、信
息化的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各级决策机构应根据管理权限,履
行审核把关程序,对决策内容和结论负责。决策人员应在决策
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记录存档。
    第七条   公司对所拥有和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
责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是相应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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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范围内的决策机构。党委会前置研究是公司决策重大事项的
前置程序。
       第九条   各单位研究制定本级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
投资项目的相应决策,合规管理等责任,负责落实相应边界条
件,上报项目决策和审批申请报告,对项目边界条件和申请内
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投资
管理职责。
    (一)规划发展部是公司投资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组织研究制订投资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公司战略规
划、投资计划等管理办法;负责组织编制发展规划、投资计划、
前期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各单位对收购项目的全面尽职调查、
估值分析,组织公司本部业务部门审核把关;负责新(改、扩)
建电力、热力和新兴产业以及闲置土地开发方案等项目前期管
理。
    (二)财务资产部负责资产收购管理;负责相关项目尽职
调查、估值分析等管理工作;负责相关产业投资计划建议;
负责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费用边界条件的审核。
    (三)市场营销部负责配售电公司、电力交易中心、综合能
源和参股电力交易中心等投资业务前期管理;负责提出相关产业
规划、投资计划建议;负责提出电源投资项目电(热、冷)市场
和价格等边界条件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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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生产技术部负责提出火电项目煤炭等燃料供应条件
的审核意见;负责电力和新兴产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信息
化项目管理,提出技术改造投资计划建议;负责分管项目实施
过程的质量、造价、风险等管理。
    (五)工程管理部负责风电、光电项目开工以及其他电力
产业、新兴产业等项目主体开工管理,配合项目开工决策阶段
的相关工作;负责项目建设用地、移民管理以及环水保工程实
施等工作;负责分管项目实施过程的质量、造价、风险等管理。
    (六)安全环保部负责投资项目环保和水保相关方案、指
标、环保、水保“三同时”的监督指导,负责指导监督投资项
目安全和职业健康“三同时”工作。
    (七)证券管理部(法律事务部、监事会办公室)组织开
展合规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负责以资本运作或资产重组为
目的增资扩股、股比变动项目增资计划制定;负责对投资项目
提供法律支持,包括参与投资项目法律合规审查。
    (八)审计部负责组织开展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
    (九)人力资源部(组织人事部)、监督部(纪检办公室、
巡察办)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项目投资过程中的人力资
源配置、机构设置、考核、责任追究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是投资活动的具体实施部门。对于扩建
项目,由所属单位负责,在前期工作阶段成立扩建项目办公室
或项目前期工作组;对于新建项目,在前期工作阶段,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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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所属某单位负责组建项目前期工作组,待前期工作进展到
一定深度,履行相关程序后成立项目筹备处(项目公司)。各
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项目前期阶段所需有关信息、资料的收集;
    (二)负责具体落实项目前期咨询服务招标工作;
    (三)负责配合勘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并上报项目前期
工作各阶段报告;
    (四)负责具体落实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支持性文件;
    (五)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报告的具体评审工作;
    (六)负责协调与地方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
    (七)负责拟定、洽谈、签署及执行合同、协议;
    (八)负责编制年度工作进展计划,编制季度、年度资金
使用计划;
    (九)负责定期向公司报送工作报告,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和工作计划等;
    (十)负责建立文件收发归档制度及保密制度,保存原始
资料;
    (十一)其它项目前期日常工作。

                   第三章      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类型、投资规模、前期工作推进深度,
设置投资决策管理环节。
    (一)新(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置发起、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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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工、主体开工四个决策管理环节,其中风电、光电项目投资
规模小,建设程序相对简单,仅设置发起、立项、开工三个决
策环节。
    (二)固定资产收购项目、新投资对外参股项目、涉及股
比变动或改变投资方向的股权投资项目、金融投资及金融衍生
产品项目,设置发起、立项两个决策管理环节;不涉及股比变
动的股权投资、配售电公司和交易中心等项目仅设置立项决策
管理环节。
    (三)技术改造和信息化等项目设置立项、开工两个决策
管理环节,科技项目设置立项决策管理环节,按照相应的管理
制度实施。
    (四)分期建设的风电、光电项目可采取一次发起,分期
立项决策、开工决策的管理方式。
    第十三条   根据项目类型和投资规模,对项目实行逐级决
策管理。各单位负责的项目在完成本级决策后,向公司报送项
目决策申请报告。各单位投资决策会议纪要、决策人员签字表、
法律审查意见书应在完成决策后随同项目决策申请报告一并
上报。

                   第一节     发起决策
    第十四条   项目发起是针对获取的项目投资机会,研究项
目初步的投资条件,判断投资价值。对于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
有投资价值的项目,各单位与相关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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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发起决策工作。风电、光电项目发起决策前由各单位落实投
资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合法性和相关边界条件,开
展(预)可行性研究、用地策划等相关工作,投资项目收益率
应满足有关要求。项目发起前发生的费用,可在前期费或者前
期拓展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各单位投资项目发起决策申请后,规划发展部牵
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进行审核,组织编制发起决策申请材
料,完善后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权责清单履行总经理办
公会议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风电、光电项目发起决策后,各单位可开展设
备和施工预招标、核准(备案)和确定投资主体项目竞配(平价)
申报、申请列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预安排)、申请成立项目
公司。对于新(改、扩)建火电、水电、煤炭等项目,可开展
初步(预)可行性研究工作;生物质、地热能、热网等项目,
可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对于收购项目,可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火电项目在完成初可研审查、经公司专题研究判断项目可
行后,可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
    发起阶段原则上不应签署对下一步工作有实质约束力的
合同或协议。
    第十七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公司决策同意后,
可终止发起工作。
    (一)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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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设条件或工艺技术存在不可控风险;
    (三)预期投资收益低于相关规定;
    (四)预期市场前景较差;
    (五)其它偏离发起条件的情况。

                   第二节     立项决策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立项决策,主要审核投资的必要性、
可行性、经济性、合法性和相关边界条件。决策项目必须完整,
配套项目与主体项目整体或同步考虑。
    第十九条   新(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完成可研
或同等深度的设计方案审查(水电、煤炭项目完成预可研审
查),项目规划、市场、主要建设条件及配套工程条件基本落
实,其中风电、光电项目列入地方建设指标,取得用地预审、环
评批复、政府主管部门受理水保报告审批工作,海上风电取得用
海预审、军事影响批复后,委托第三方组织项目技经评估,根
据评审意见开展立项决策工作。资产收购项目按照资产收购相
关规定开展立项决策工作;股权类投资项目、金融及金融衍生
产品项目在具备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条件后开展立
项决策工作。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立项决策根据项目类型和投资规模,
实行逐级决策,各单位履行本单位立项决策程序后报公司,公
司前期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工程等主管部门组织论证,通过后
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权责清单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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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风电、光电项目在通过发起决策、其他项目
在通过立项决策、具备核准(备案)条件后,按照国家有关要
求和立项决策条件,向政府主管部门上报核准(备案)申请报
告。
       第二十二条   风电、光电项目在通过发起决策、其他项目
在通过立项决策、取得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可
根据工作需要研究成立项目公司事宜。未能通过立项决策的项
目,应及时注销项目公司。
       第二十三条   风电、光电项目通过立项决策后可签订设备
和施工合同,在满足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申请下达
投资计划,开展道路施工、征地补偿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经公司决策后,
应终止立项工作:
    (一)国家政策发生变化,项目不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主要建设条件难以落实,出现较大不确定性,投资
风险不可控;
    (三)投资经济评价指标低于预期,市场趋势明显变差;
    (四)工作深度不满足立项条件;
    (五)其它不符合立项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立项批复(复核同意)后三年内未核准
(备案)或已核准但未正常推进的项目,应在上报核准(备案)
申请报告或者重新推进之前按照决策权限履行立项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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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通过后方可开展下一步工作。

                   第三节      开工决策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到各单位项目开工决策申请后,工程
管理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进行审核,组织编制开工决
策申请材料,通过后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权责清单履行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满足以下
条件,可进行开工决策:
    (一)完成立项决策并列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二)完成核准(备案),水电项目完成施工准备核准;
    (三)取得可研审查意见(水电项目取得预可研审查意见);
    (四)落实选址规划、土地预审(风电、光电项目签订用
地<海>协议,取得用地<海、林>批复)、环评(对于大型水电
项目为施工准备环评)、水保等条件,取得批复文件;
    (五)融资方案已落实,银行贷款协议已签订;
    (六)判断项目投产后市场可行;
    (七)经济评价指标满足相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风电、光电项目开工决策后,可开展工程建
设相关工作。其他项目开工决策通过后,可申请下达投资计划,
组织开展项目设计、监理以及主设备招标工作,签订项目主设
备、设计、监理等合同,开展工程建设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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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主体开工决策
       第二十九条    新(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体开工
决策条件具备后,各单位履行相应主体开工决策程序,通过后
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权责清单履行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
程序。
       第三十条     投资项目满足以下条件,可进行主体开工决
策:
       (一)确定组织机构、岗位设置,建立规章制度、管理台
账,工程管理人员符合项目主体开工要求;
       (二)技术方案确定,初步设计深度的技术方案完成审查
并收口或无重大遗留问题;
       (三)已下达投资计划,建设资金落实;
       (四)建设用地(林、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条件落
实;
       (五)配套工程满足主体工程建设进度需要;
       (六)经济评价指标复核后满足相关要求;
       (七)投资环境与上阶段相比无较大不利变化和不确定因
素;
       (八)投资风险可控,无重大外部条件制约。
       (九)环保“三同时”实施方案已通过审查并取得批复、
环保、水保监理单位确定,涉及项目建设性质、规模、地点、
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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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环评变更和水保变更批复。
    (十)设计、监理和主要施工单位确定,完成“五通一平”,
施工图、设备、原材料以及大件运输满足连续施工要求;项目
工期和里程碑节点计划确定,建立安全、质量和信息网络管理
体系。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主体开工决策后的投资管理,按照相关产
业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节     项目终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投资项目
发起后,规划发展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项目进行跟踪分
析。主要条件发生如下重大变化,应及时报告公司。必要时,
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采取继续履行、放缓执行或
终止项目等措施。
    (一)国家政策、市场环境、建设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使项目投资收益低于相关标准;
    (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企业控制权转移;
    (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对公司利益将造成重大影响;
    (四)项目技术路线、建设内容或经营范围等发生重大变
化;
    (五)其它需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投资项目需终止时,各单位在完成终止决策
后,向公司报送终止申请报告,按照相应决策程序,完成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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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止决策。项目终止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费用审计和核销,
及时注销项目公司。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与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内容包括基建、
并购、前期等项目投资计划、开工和投产安排。完成本级决策
后,上报公司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总体
目标编制年度前期计划,内容包括前期工作任务和前期费安
排。前期费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规划发展部按照各业务计划管理规定,根据
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前期工作计划,做好分解和下达工作,对
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计划编制调整和补充下
达等工作。调整投资计划履行相应决策后,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程序。
    第三十七条   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下达投
资计划或没有相关批复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不得支付设备
预付款、融资担保、委贷和拆借资金等。
    项目需发生小机组容量购置费、污染物指标交易费、矿业
权出让收益等大额费用或者承接其他投资主体开发项目需支
付开发权费、前期成果费等,须按照公司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
下达投资计划。
    第三十八条   公司通过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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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计划、投资完成、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监测、分析
和管理。各单位定期通过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相关信息,及
时报送各业务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规划发展部汇总分析投资计
划执行情况。

                      第五章   投资风险控制
       第三十九条    投资风险控制应贯穿于投资活动全过程,包
括从项目发起到工程竣工投入商业运行期间的全面风险控制。
    在项目初(预)可研、可研、设计等阶段应强化投资风险
评估和预案制订,作为重点专题或专篇在设计文件中研究分
析;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做好风险监控、预警、应对和处置工
作。
       第四十条     公司投资风险管理通过各单位、公司主管部
门、决策机构分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投资风险管理流程按照投资风险识别、风险
评估、风险管理策略、风险解决方案制定和实施、风险管理监
控与改进五个步骤进行,各单位按照风险管理流程具体做好风
险管理工作,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十二条    投资项目风险因素应重点关注政策、法律、
市场、环境、资源、技术、融资、管理、工期、外部配套条件
等风险。
    通过对潜在风险因素的识别、比较、分类,判断其发生的
可能性及对项目的影响程度。经过对项目全面综合分析,找出



                           第 14 页 共 20 页
最敏感的因素及其临界点,预测项目可能承担的风险,通过方案
比选、优化设计等手段,制定相应解决措施,及时规避、控制和
防范风险。
    第四十三条   投资项目需严格遵守国家及公司保密工作有
关规定。

                 第六章     投资项目后评价
    第四十四条   项目后评价是对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
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通过运用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方
法与指标,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可研报告、
决策时确定的目标以及技术、经济、环境、社会等指标进行对
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从
而改善决策和管理,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
    第四十五条   规划发展部按照公司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安排,组织各单位做好项目后评价工作。后评价项目选择可针
对项目建设(或运行)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也可对同类
型的多个项目进行综合性、政策性、规划性评价。
    第四十六条   项目后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独立、科学
的原则。后评价工作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
报告编制工作。后评价工作费用列入财务年度预算。
    第四十七条   后评价工作实行闭环管理。后评价结论、经
验与教训、应对措施、政策建议等作为各单位编制发展规划、
进行投资决策、管理工程项目、开展收购业务和改进企业运营



                          第 15 页 共 20 页
管理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七章     廉洁监督与防范
    第四十八条   公司系统有关单位和人员在投资计划管理
和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廉洁风险:
    (一)与投资合作方串通谋取利益,提供的投资合作方不
透明;未经中介机构评估,或高于所在地租地(水域)指导价
(参考价),直接计价,违规招标等。
    (二)为获取业绩或经济利益,在建设条件和经济指标不
符合立项条件和投资标准情况下强行立项。
    (三)收受合作单位好处,未履行有关程序确定可研、专
题研究、咨询等业务单位;虚增工作量、提前支付款项;虚增
土地占用量、虚高土地价格等。
    第四十九条   针对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举的廉洁风险,
公司系统有关单位和人员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防范:
    (一)加强对本管理办法和廉洁从业规章制度的学习,不
断强化廉洁从业意识,增强廉洁从业的自觉性。
    (二)加强决策程序监管,严格履行投资计划审批、决策
流程,严格按照包括本办法在内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投资计划
管理和实施。
    (三)加强完善监督和检查机制,严控违反公司决策程序,
违规开展可研设计、核准、施工等情况。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确保项目边界条件齐全完备,数据准确,支持性材料齐备。



                          第 16 页 共 20 页
    (四)加强对投资事项开展监督检查,根据资产损失程度,
资产损失原因,强化责任追究,制定通报、警告、经济处罚等
惩戒措施。
    (五)畅通问题线索的信息反馈渠道,对所反映的违规决
策、设租寻租、利益输送违规违纪问题核实清楚后,移交监督
检查部门处理。

                    第八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五十条     公司将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投资计划、工程建
设、项目后评价等纳入绩效考核管理,前期项目重点考核前期
工作进度、前期工作质量、投资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投资计划
重点考核投资规模控制、投资项目计划执行偏差、投资项目效
益等情况;工程建设重点考核投资项目造价控制、安全、质量
等情况。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约
谈、通报批评、提醒谈话、警告、以及相应绩效考核项目扣减
4-12分;对于严重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
定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沈
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
行)》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规划发展部会同法律事务部负责




                         第 17 页 共 20 页
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董事
会 2005 年 2 月 26 日批准的《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公司投资管理流程图(风电、光电项目)
          2. 公司投资管理流程图(其他项目)




                       第 18 页 共 20 页
附件 1:




           第 19 页 共 20 页
附件 2:




           第 20 页 共 2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