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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山股份: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2-08-06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
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
辽宁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将相关信息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发布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
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其具
体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
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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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披
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
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要求
       第六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真实: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
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
载;
    (二)准确:披露的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
得有误导性陈述;
    (三)完整: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
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披露的信息应当按《股票上市规则》的要
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
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平: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
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
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六)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事实
描述性的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应披露事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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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
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
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
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
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
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
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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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
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
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
按照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
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
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
投资者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
况。
       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
露及时、公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信
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信息披露文件在规定期限内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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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各分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
其他主体发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
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证券法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证券法务部、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及全资(控
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如下:
    (一)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
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对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二)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实
施情况;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的信息披露
事务;
    (四)公司证券法务部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协助
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工作;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
司的负责人是各职能部门、各单位的信息报告责任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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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董事为该参股公司的信息报告责任人。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各方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
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发
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
建议;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
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和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
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
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五)证券法务部负责具体执行信息收集、整理、报送
和披露等工作,办理文件正式披露前的公司各级审核程序,
接待投资者查阅已披露文件,答复投资者问询等工作;
    (七)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
司的负责人、公司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董事负有按规定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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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要求及时报告相关信息的义务,并对其所提供信息、资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
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九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
有关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在作出某项
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
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
没有重大遗漏。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
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
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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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
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
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
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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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
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
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和《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的
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应当披露的交易;
    (五)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公开承诺;
    (六)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
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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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
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总经理外的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职达到或预期
达到 3 个月以上;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涉及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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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
法采取强制措施;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
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
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
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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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
户被冻结;
    (十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度变
动;
    (二十)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
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
行更正;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日常交易、重大交易。
   (一)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
型的交易:
   1.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
   2. 接受劳务等;
   3. 出售产品、商品等;
   4. 提供劳务等;
   5. 工程承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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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
   (二)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
列类型的事项: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重大交易和日常交易的标准,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及辽宁证监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规定项下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
任何事项。
    关联交易的界定、具体须予披露标准及程序,应参照辽
宁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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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应在该关联交易取得必要的内部批准后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并在其要求的时限内对外公告。
    公司与不同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内进行的相同交易类
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或者本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
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披露标准的,公司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
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
及以下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
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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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
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
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
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 5%
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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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一)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
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
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以书
面方式问询。
    (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
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
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
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
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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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证券法
务部牵头负责,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部分的编制
由财务资产部负责,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以及全资(控
股)子公司应给予配合协助。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如下:
    (一)证券法务部根据监管规定及定期报告的预约时间,
提出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告知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以
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以及全资(控股)子
公司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定期报告相关资料,并经相
应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证券法务部,证券法务部根据监
管要求和格式规定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三)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审核定期报告草案;
    (四)董事会秘书将经审核的定期报告及相关审议文件
送达公司董事、监事审阅;
    (五)公司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六)公司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七)定期公告定稿文件经证券法务部、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及董事长签批后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
    (八)证券法务部负责定期报告的报送和披露手续,将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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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四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以及全资(控股)子公
司负责人以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获知公司应予披
露的事项时,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和证券法务部;
    (二)证券法务部根据相关披露规则的要求开展合规审
核,协调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做好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
    (三)涉及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的事项,经审议批准后按规定披露;
    (四)临时公告定稿文件经证券法务部、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及董事长签批后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
    (五)证券法务部负责临时公告的报送和披露手续,将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四十二条 公司尚未公开的其他信息的传递、审核程
序:
    (一)公司经营层应当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定期或不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重大合同的签订、资金
运用和盈亏等情况,同时应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二)公司各分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当以书面
或其他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经营层报告经营、管理、重
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盈亏等情况,各分公
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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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和完整,相关报告应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对外发表的
任何有关公司信息必须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相一致。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
司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章 违规处罚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及全资(控
股)子公司相关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此办法规定,情
节较轻的给予约谈、通报批评、提醒谈话;严重违规、违纪
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管理人员处分相关规定和员工奖
惩有关规定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按照《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处
理;涉嫌违法犯罪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
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或者使
公司受到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如国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
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前”不
含本数。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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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董事会。2019 年 12 月 12 日董事会批准的《沈阳金山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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