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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山股份:金山股份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2022-08-26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资委《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
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规定、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单位有关要求,对公
司及其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以及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等,实施独立、客
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
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应当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办法,忠于职
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以及所属企业,所属企业包
括分公司、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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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的直接领导
下开展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审计委员会的执导
下开展工作。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内部审计,协
管领导协助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管理审计工作。经理层接受
并积极配合内部审计监督,落实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各单位应至少配置一名审计专责,负责配合公司审计部开
展本单位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配置与审计
业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
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
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
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
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经济责任审
计项目不得整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其他组织独立实施。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
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勤勉,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与被审计单位、部门或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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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有利害关系时,应予以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
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的
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九条 公司应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
立履行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
务,不得对审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与其他业务职能部门差异化的内部审
计考核体系,被审计对象不参与对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
绩效测评。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
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各单位审计监督,建立健
全审计工作体制机制,组织开展本单位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
计划。年度审计计划包括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
划。年度审计计划应报公司党委会研究、审计委员会审核和董
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推动落实内部审计监督全覆盖,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各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公司重大决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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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署的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各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
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各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各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各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各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八)督促公司及各单位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九)应公司党委、董事会要求而进行的审计以及其他需
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行使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
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
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或列席公司及各单位有关会议,
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
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
有关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
子数据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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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
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
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经批准,有
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
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
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
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落实审计监督的时效性要求,对
未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事项开展日常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报
送相关审计报告和信息资料。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损失、重
要事件和重大风险应当及时报告公司党委、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党委、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
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
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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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联
席会议由本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牵头组织,提请相关领导主持召
开,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参加,
主要审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协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推进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审
计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包括
向社会购买的审计服务费,应按规定列入公司及各单位年度预
算。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被审计单位
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应当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责任制,被审计
单位对问题整改负有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
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
整改,并按规定报告整改情况。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规定职责
范围内的审计整改问题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应推动被审计单位
整改到位。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负有督促检查责
任,完善整改标准,评价整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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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实施验收销号,按照“谁
审计、谁验收”的原则,对已完成整改问题进行审核认定,对
账销号。内部审计机构对重要审计整改事项可开展专项督办。
       第二十四条            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
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
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
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
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五条            对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
按程序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或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第五章 奖惩规定及廉洁风险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审计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为企业挽回
重大损失等行为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经批准,可给予
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未按公司审计制度执行的部门和单位,
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及
重要整改情况纳入相关单位年度业绩考核。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审计约谈机制,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
完成整改的或未及时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审
计部提出约谈意见建议,将向企业印发提示函或者在一定范围
内予以通报,并视情形按程序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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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
公司党委和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有关国
家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或各单
位党委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
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虚假整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审计工作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
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廉洁风险防范,筑牢廉政防线。审计工
作一般存在以下廉洁风险: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内部审计
相关规定制度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
重后果的;
       (二)在审计过程中收受好处或接受请托,隐瞒、歪曲审
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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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针对以上风险,应采取以下防控措施:
       (一)加强审计人员廉洁从业教育,树牢廉洁底线。
       (二)严格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各项廉洁制度。
       (三)畅通举报渠道,接受群众监督。对轻微的违规给予
通报批评;对严重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督部门处理;涉嫌违
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任何修改亦需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 年 8 月 22 日下
发的《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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