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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山股份: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10-28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
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
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
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战略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
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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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
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法治建设工作的开展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向战略委员会决策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以
便委员会展开工作:(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
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
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公司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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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
报告等洽谈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初步评估、可行性分析及合作方
等情况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召开会议,并于
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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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提
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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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
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部、外部审计的沟通、监
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
由七名董事组成,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
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
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专业经验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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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
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在履职过程中应保持独立性。董
事会有权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
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包括向董事会提议
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
通与协调等;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审核外部
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
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等;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包括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
作计划及工作报告;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评估内部
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
有效运作等;
    (三)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包括对财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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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重大会
计差错的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
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特别关注
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包括评估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外部审计
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的过程
中所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结果,
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指导公司内控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和相关
制度建设;审议公司年度内控、合规管理、风险评估报告等文
件;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总体目标、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以及
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解决方案;对内控合规风险管理体系
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和督导;听取内控合规风险工作情
况汇报;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
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包括协调管理层就重大
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等;
    (六)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七)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
的单独沟通会议;
    (八)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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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
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由审计委员会形
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
案。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
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有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内控合规风险管理制度;
    (七)内控合规风险管理工作情况等相关报告;
    (八)重大风险解决方案;
    (九)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报告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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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评议,并将书面决议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
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
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
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资产部、审计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
价;
    (五)内控合规风险管理体系是否完整、有效;
    (六)内控合规风险管理工作情况是否有效落实;
    (七)重大风险解决方案是否充分反映了公司风险;
    (八)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
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
时,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全体审计委员会半数委
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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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
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
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期限及意见。每一名委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
构代表、公司监事、审计部、财务人员、总法律顾问等相关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
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10年。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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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
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
计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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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经理
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
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应当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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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
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 根据董
事及经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
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二) 薪酬计划
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
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三) 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
董事)及经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 董事会授
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
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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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有关方面的资
料,以便委员会展开工作:(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
营目标完成情况;(二) 公司经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
责情况;(三) 提供董事及经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
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四) 提供董事及经理人员的业务创新
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
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经理人员考评程
序:(一) 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
述职和自我评价;(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及经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三) 根据岗位绩效
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经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
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召开会
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14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经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
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应以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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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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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
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
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提名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
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17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
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 根据公司经营
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二) 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
的人选;(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
并提出建议;(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
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
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
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并遵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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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一) 提名委员会
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
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
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
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五)     召集提名委
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
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情况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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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
规定。
    第十六条    现场召开的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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