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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山股份:金山股份关于全资、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22-11-05  

                        证券代码:600396        证券简称:金山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2-054 号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1. 控股子公司白音华金山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音华
公司)涉及诉讼撤诉;
     2. 全资子公司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东热电
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白音华公司诉讼涉及金额 3500 万元;丹东
热电公司诉讼涉及金额 74,271.25 万元,一审判决涉及金额
3206.18 万元及可得利益损失(以 3206.18 万元为本金,按每日
0.04%的比率自 2020 年 9 月 14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白音华公司诉讼不
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丹东热电公司诉讼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
响需以后续诉讼进展或执行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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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白音华公司涉诉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白音华公司与西乌珠穆沁旗星火石灰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火石灰公司)就与白音华公司灰渣运输产
生合同纠纷,星火石灰公司诉请白音华公司支付拖欠运费 2400
万元,支付延期利息 1100 万元,两项合计 3500 万元。具体内容
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
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临 2022-034 号)。
    (二)丹东热电公司涉诉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丹东热电公司与丹东赫普热力电储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丹东赫普公司)就签署的《高压固体电蓄热调峰
辅助服务合同》产生合同纠纷,丹东赫普公司提出 8 项诉请,诉
请金额总计 74,271.25 万元。具体内容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
诉讼的公告》(临 2020-043 号)。
    因案件审理期间增加 2020 年至 2021 年供暖期,原告在保持
诉讼请求总金额 74,271.25 万元不变的前提下,对原第 2 项诉请
金额 2411.90 万元调增至 3206.18 万元、原第 4 项诉请金额
2491.51 万元调增至 3007.58 万元、原第 7 项诉请金额 35,983.80
万元调减至 34,673.45 万元。具体如下:
    1. 请求因被告根本违约,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高压固
体电蓄热调峰辅助服务合同》;
    2. 请求被告支付 2019 年至 2020 年和 2020 年至 2021 年供
暖期未分配的调峰辅助服务费 3206.18 万元;
    3. 请 求 被 告 赔 偿 其 违 约 行 为 给 原 告 造 成 的 投 资 损 失

                                 2
31,988.20 万元;
    4. 请求被告赔偿未将负荷率调至 50%给原告造成的调峰辅
助服务费损失共计 3007.58 万元;
    5. 请求被告赔偿 2019 年 11 月 1 日至 23 日拒绝投运电蓄
热设施调峰给原告造成的调峰辅助服务费损失 317.21 万元;
    6. 请求被告赔偿 2018 年 11 月至 2020 年 3 月不配合原告
报价导致不能中标给原告造成的调峰辅助服务费损失 1078.63
万元;
    7.请求被告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原告造成的 2021 年至 2037
年可获得利益损失 34,673.45 万元;
    8. 请求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用及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白音华公司诉讼进展情况
    日前,白音华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22)内 2526 民初 97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准予原告西乌珠穆沁旗星火石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
理费 216,800 元(已缴纳 108,400 元),减半收取 108,400 元,
由原告西乌珠穆沁旗星火石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二)丹东热电公司诉讼进展情况
    日前,丹东热电公司收到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2020)辽 06 民初 345 号《民事判决书》,丹东赫普公司诉丹
东热电公司《高压固体电蓄热调峰辅助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一
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1. 被告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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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向原告丹东赫普热力电储能有限公司支付调峰辅助服务费
3206.18 万元;
    2. 被告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
内向原告丹东赫普热力电储能有限公司支付可得利益损失以
3206.18 万元为本金,按每日 0.04%的比率自 2020 年 9 月 14 日
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 驳回原告丹东赫普热力电储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02,109 元,由被告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负担,
退回多收取原告丹东赫普热力电储能有限公司的 3,553,254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白音华公司诉讼的影响
    法院裁定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二)丹东热电公司诉讼的影响
    本次判决系该诉讼案件一审判决,且截止目前尚未生效,故
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
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诉讼进展或执行结果为准。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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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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