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01 证券简称:*ST海润 公告编号:临2018-068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931,934,582.80 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润光伏”)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近期未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仲 裁)事项进行了统计,诉讼(仲裁)金额合计 931,934,582.80 元(未考虑延迟 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诉讼费)。其中主要案件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 主要案件基本情况表 序 诉讼(仲裁)类 起诉方(申请仲裁方) 被起诉方(被申请仲裁方) 诉讼(仲裁)金额(元) 进展情况 号 型 和田新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合同纠 1 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 163,295,709.56 已开庭 新疆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纷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莱芜顺风光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郎溪启运光电发电有限公司 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 融资租赁合同纠 2 贺兰银星友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52,380,613.31 尚未开庭 公司 纷 邢台润兴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宁夏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科左中旗国电中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 莱芜顺风光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合同纠 3 124,412,985.37 尚未开庭 公司 郎溪启运光电发电有限公司 纷 贺兰银星友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邢台润兴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通辽市国电中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科左中旗国电中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莱芜顺风光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 郎溪启运光电发电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合同纠 4 62,206,492.71 尚未开庭 公司 贺兰银星友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纷 邢台润兴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通辽市国电中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合同纠 已开庭, 5 浙江香溢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1,174,579.49 纷 尚未判决 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合同纠 已开庭, 6 浙江香溢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7,123,577.97 纷 尚未判决 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太仓海润太阳能有限公司 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金融借款合同纠 已开庭, 7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9,500,000.00 限公司 纷 尚未判决 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 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金融借款合同纠 已开庭, 8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9,500,000.00 限公司 纷 尚未判决 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国电科环新能源科技有限 武威奥特斯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 9 27,089,385.73 尚未开庭 公司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同纠纷 北京赛华光伏建设工程有限公 建设工程施工合 10 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40,990,741.32 尚未开庭 司 同纠纷 北京赛华光伏建设工程有限公 建设工程施工合 11 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10,861,955.40 尚未开庭 司 同纠纷 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 12 甘肃锦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28,419,302.11 尚未开庭 酒泉海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纷 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遵化市润峰新能源有限公司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莱芜顺风光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 郎溪启运光电发电有限公司 13 保理合同纠纷 17,419,523.97 尚未开庭 公司 贺兰银星友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宁夏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邢台润兴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宁俊琳 邱毅峰 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 遵化市润峰新能源有限公司 14 保理合同纠纷 34,981,971.60 尚未开庭 公司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莱芜顺风光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郎溪启运光电发电有限公司 贺兰银星友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宁夏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邢台润兴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宁俊琳 邱毅峰 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 金融借款合同纠 已开庭, 15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5,578,345.04 行 纷 尚未判决 华君电力有限公司 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 遵化市润峰新能源有限公司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莱芜顺风光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 郎溪启运光电发电有限公司 16 保理合同纠纷 23,736,788.97 尚未开庭 公司 贺兰银星友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宁夏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邢台润兴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宁俊琳 邱毅峰 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 遵化市润峰新能源有限公司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莱芜顺风光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 郎溪启运光电发电有限公司 17 保理合同纠纷 47,531,910.11 尚未开庭 公司 贺兰银星友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宁夏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邢台润兴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宁俊琳 邱毅峰 合计 786,203,882.66 二、主要案件的情况说明: (一)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诉和田新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方:和田新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海 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一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签订合同编号为 201640093-1 的《售后 回租赁之买卖合同》及合同编号为 201640093 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被告一 将其自有的太阳能多晶组件等设备作价人民币 1.3 亿元转让给原告,并由原告租 赁给被告一使用,被告一按协议的约定支付租金。为担保上述《融资租赁合同》 的履行,被告一与原告签订合同编号为 201640093-4 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合 同 编 号 201640093-5 的 《 抵 押 合 同 》; 被 告 二 与 原 告 签 订 合 同 编 号 为 201640093-2 的《保证合同》,承诺对被告一在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三与原告签订合同编号为 201640093-3 的《股权质押合 同》,将其持有的被告一 100%的股权质押给原告提供担保。后原告向上海市第二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合同编号为 201640093《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 部剩余租金人民币 157912749.26 元、手续费人民币 11700000 元,抵扣原告已经 收取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 6317039.7 元,实际支付人民币 163295709.56 元; 2)、判令被告一自应付租金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以实 际欠付金额及天数计算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金(暂计算至 2018 年 4 月 25 日为 376398.5 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6500000 元;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 350000 元; 5)、判令被告二就被告一于上述诉讼请求中的第 1、2、3、4 项付款义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原告对合同编号为 201640093-5《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 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7)、判令原告对合同编号为 201640093-4《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应收账 款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8)、判令被告对合同编号为 201640093-3《股权质押合同》项下质押的被告 三所持有的被告一 100%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9)、原告因本案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一、 被告二、被告三共同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二)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莱芜顺风光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郎溪启运光电发电有限公司、贺兰银星友光伏 发电有限公司、邢台润兴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宁夏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融资 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顺风光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郎 溪启运光电发电有限公司、贺兰银星友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邢台润兴太阳能发电 有限公司、宁夏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 年 5 月 9 日,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海润光伏签订了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约定海润光伏将其所有的设备转让给科誉高瞻, 同时科誉高瞻再将标的物出租给海润光伏使用。为担保海润光伏依约履行债务, 各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原告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租金 52380613.31 元; 2)、判令被告一以 19916645.02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 2018 年 2 月 9 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暂计至 2018 年 4 月 23 日为 726957.54 元;以 32463968.29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起诉之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判 决生效之日;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500000 元; 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在被告一应承担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5)、判令在被告一应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一、被告三、被告四、 被告五抵押的设备依法变现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在被告一应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一、被告六出质的股权 依法变现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7)、判令在被告一应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出 质的电费收费权优先受偿; 8)、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科左中旗国电中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莱芜顺风光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郎溪启 运光电发电有限公司、贺兰银星友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邢台润兴太阳能发电有限 公司、通辽市国电中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宁夏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 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左中旗国电中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莱芜顺风光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郎溪启运光电发电有限公司、贺兰银星友光伏 发电有限公司、邢台润兴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通辽市国电中兴光伏科技有限公 司、宁夏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 年 8 月,海润光伏与科左国电签订了《组件销售合同》和《EPC 总承包 合同》,海润光伏对科左国电享有应收账款债权。2018 年 8 月 26 日,原告与海 润光伏签订了《保理业务合同》,为担保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各被告承担 保证责任。后原告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理回购款 124412985.37 元、逾期付款违约金 (以 11434080.8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2 月 28 日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 约金至判决生效之日,暂计至 2018 年 4 月 23 日为 308720.18 元;以 112978904.57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判决生效之日)和律 师费 1000000 元; 2)、判令被告二对第 1 项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第 1 项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在第 1 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二、被告四、被告五、被 告六抵押的财产依法变现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在第 1 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一、被告七、被告八出质 的股权依法变现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在第 1 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二、被告四、被告五、被 告六出质的电费收费权优先受偿; 7)、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科左中旗国电中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莱芜顺风光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郎溪启 运光电发电有限公司、贺兰银星友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邢台润兴太阳能发电有限 公司、通辽市国电中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宁夏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 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左中旗国电中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莱芜顺风光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郎溪启运光电发电有限公司、贺兰银星友光伏 发电有限公司、邢台润兴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通辽市国电中兴光伏科技有限公 司、宁夏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 年 8 月,海润光伏与科左国电签订了《组件销售合同》和《EPC 总承包 合同》,海润光伏对科左国电享有应收账款债权。2018 年 8 月 26 日,原告与海 润光伏签订了《保理业务合同》,为担保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各被告承担 保证责任。后原告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理回购款 62206492.71 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5717040.42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3 月 27 日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至判决生效之日,暂计至 2018 年 4 月 23 日为 77180.05 元;以 56489452.29 元 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判决生效之日)和律师 费 600000 元; 2)、判令被告二对第 1 项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第 1 项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在第 1 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二、被告四、被告五、被 告六抵押的财产依法变现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在第 1 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一、被告七、被告八出质 的股权依法变现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在第 1 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二、被告四、被告五、被 告六出质的电费收费权优先受偿; 7)、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五)浙江香溢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海润 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浙江香溢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 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 年 9 月 1 日,浙江香溢租赁与奥特斯维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和《买 卖合同》,约定:浙江香溢租赁以融资租赁方式交付、出租给奥特斯维租赁标的 物。同日,浙江香溢租赁与海润光伏签订了《保证合同》。2017 年 6 月 19 日, 浙江香溢租赁与华君控股签订了《保证合同》。后原告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和被告一于 2015 年 9 月 1 日签订的编号为 XYZL-201508001 的《融资租赁合同》; 2)、判令编号为 XYZL-201508001 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机器设备归原 告所有,被告一立即返还给原告并承担拆除、运输费用;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 21174579.49 元(全部未 付租金 24305909.7 元、截至 2018 年 5 月 15 日止的违约金 2368669.79 元之和扣 减扣减 5500000 保证金金额)、自 2018 年 5 月 1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 利息(以截至 2018 年 5 月 16 日的应付未付租金 21174579.49 元为基数*日千分 之一标准*实际逾期天数计算)以及律师费损失 70000 元之和与取回租赁物价值 (以本判决申请执行,人民法院采取拍卖、变卖实现的价值)的差额; 4)、若被告一未能返还租赁物,则被告一赔偿原告损失 21174579.49 元、律 师费 70000 元及自 2018 年 5 月 1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截至 2018 年 5 月 16 日的应付未付租金 21174579.49 元为基数*日千分之一标准*实际 逾期天数计算); 5)、被告二、三对第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六)浙江香溢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海润 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浙江香溢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 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 年 12 月 22 日,浙江香溢租赁与奥特斯维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和 《买卖合同》,约定:浙江香溢租赁以融资租赁方式交付、出租给奥特斯维租赁 标的物。同日,浙江香溢租赁与海润光伏签订了《保证合同》。2017 年 6 月 19 日,浙江香溢租赁与华君控股签订了《保证合同》。后原告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 )、 判 令 解 除 原 告 和 被 告 一 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 签 订 的 编 号 为 XYZL-201512002 的《融资租赁合同》; 2)、判令编号为 XYZL-201512002 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机器设备归原 告所有,被告一立即返还给原告并承担拆除、运输费用;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 27123577.97 元(全部未 付租金 30382142.3 元、截至 2018 年 5 月 15 日止的违约金 2241435.67 元之和扣 减扣减 5500000 保证金金额)、自 2018 年 5 月 1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 利息(以截至 2018 年 5 月 16 日的应付未付租金 27123577.97 元为基数*日千分 之一标准*实际逾期天数计算)以及律师费损失 80000 元之和与取回租赁物价值 (以本判决申请执行,人民法院采取拍卖、变卖实现的价值)的差额; 4)、若被告一未能返还租赁物,则被告一赔偿原告损失 27123577.97 元、律 师费 80000 元及自 2018 年 5 月 1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截至 2018 年 5 月 16 日的应付未付租金 27123577.97 元为基数*日千分之一标准*实际 逾期天数计算); 5)、被告二、三对第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七)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太仓海润太阳能有限公司、海 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太仓海润太阳能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君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 年 11 月 4 日,太仓海润与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了《授信协议》,同日海润光伏、华君控股与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2017 年 10 月 20 日,太仓 海润与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由江 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太仓海润发放借款 2950 万元。后原告向太 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借款 29500000 元,利息 243818 元(暂从 2018 年 3 月 21 日起计算至 2018 年 5 月 16 日,2950 万元*5.22%*57/360=243818 元; 自 2018 年 5 月 17 日开始至该笔欠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的 1.5 倍计算); 2)、判令第二、三被告对第一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上述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八)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 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 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 年 11 月 4 日,奥特斯维与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 《授信协议》,同日海润光伏、华君控股与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2017 年 10 月 18 日,奥特斯 维与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由江苏太仓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奥特斯维发放借款 1950 万元。后原告向太仓市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借款 19500000 元,利息 146627 元(暂从 2018 年 3 月 21 日起计算至 2018 年 5 月 16 日,1950 万元*5.22%*57/360=161167.5 元;161167.5-478.9-14062=146627 元;自 2018 年 5 月 17 日开始至该笔欠款还 清之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的 1.5 倍计算); 2)、判令第二、三被告对第一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上述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九)北京国电科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武威奥特斯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北京国电科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方:武威奥特斯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2 年 5 月,国电光伏(江苏)有限公司与海润光伏签订了《海润光伏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凉州 50MWp 并网光伏发电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约定海 润光伏作为发包方,国电光伏作为总承包方。随后,海润光伏就该项目成立了项 目公司—武威奥特斯维,并与国电光伏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将该项目发包 方合同主体变更为武威奥特斯维。后,国电光伏与武威奥特斯维签订了《武威奥 特斯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武威市凉州 50MWp 并网光伏发电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 合同签订后,该项目于 2012 年 9 月 1 日正式开工,2013 年 12 月 29 日成功并网 发电。2016 年 5 月 5 日,国电光伏向武威奥特斯维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 告知武威奥特斯维将债权转让给北京国电科环。2016 年 10 月 19 日,海润光伏 出具了《还款计划》。后原告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 1 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 2708.938573 万元,以及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7 年 7 月 1 日暂计算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止,千库眼利息共计 2708.938573 万元*6 个月*4.35%÷12 个月=58.9194 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 2 对上述款项支付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十)北京赛华光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北京赛华光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方: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 年 3 月 16 日,北京赛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和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 限公司签订了《蒙自市西北勒乡洛戈底 50MWp 光伏电站项目 PC 总承包合同》,2017 年 4 月,北京赛华光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赛 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主体变更协议》,约定项目总承包由北京赛华钢结 构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赛华光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7 年 4 月 25 日,原 告和被告签订了《蒙自市西北勒乡洛戈底 50MWp 光伏电站项目 PC 总承包合同新 增 5MWp 装机垫资施工补充协议》,2018 年 3 月,原告和被告签订了《蒙自市西 北勒乡洛戈底 50MWp 光伏电站项目工程增补结算协议》。后原告向红河哈尼族彝 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 26493207.3 元及利息(自 2016 年 12 月 2 日 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 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承兑贴息费用 550311.11 元及利息(自 2016 年 12 月 2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年息 24%标准计算); 3)、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资金成本损失 13947222.91 元及利息(自 2016 年 12 月 2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年息 24%标准计算); 4)、判令被告对以上债权享有优先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 (十一)北京赛华光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北京赛华光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方: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 年 3 月 16 日,北京赛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和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 公司签订了《秦皇岛 20MWp 地面分布式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工程施工合同》,2018 年 4 月 28 日,双方对上述工程进行确认。后原告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 8633873 元; 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承兑贴息费用 288900 元; 3)、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资金成本损失 1939182.4 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 (十二)甘肃锦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酒泉 海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甘肃锦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方: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酒泉海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4 年 12 月,甘肃锦宏与江阴电力签订了《海润肃州区 80 兆瓦光伏并网 发电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酒泉海润为发包方,甘肃锦宏为承包方。2016 年 12 月 21 日江阴电力给甘肃锦宏出具了承诺函,承诺支付工程款。后原告向甘肃省 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 )、 依 法 判 令 两 被 告 向 原 告 支 付 工 程 款 25370404.97 元 及 经 济 损 失 3048897.14 元(自 2018 年 5 月至付款之日的利息利随本清);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 (十三)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 司、遵化市润峰新能源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顺风光电光 伏发电有限公司、郎溪启运光电发电有限公司、贺兰银星友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宁夏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邢台润兴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宁俊琳、邱毅峰保 理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方: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遵化市润峰新能源有限公司、海润 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顺风光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郎溪启运光电发电有 限公司、贺兰银星友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宁夏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邢台润兴 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宁俊琳、邱毅峰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 年 8 月,江阴电力与润峰新能源签订了《组件销售合同》,江阴电力 对润峰新能源享有应收账款债权。2018 年 8 月 26 日,原告与江阴电力签订了《保 理业务合同》,为担保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各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原告 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理回购款 17,298,062.14 元、逾期付款违约金 (以 1,589,765.25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3 月 27 日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 违约金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暂计至 2018 年 4 月 23 日为 21,461.83 元;以 15,708,296.89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判 决书生效之日止)和律师费 100,000 元; 2)、判令被告二对第 1 项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第 1 项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4)、判令在第 1 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二、被告五、被告六、被 告八抵押的财产(详见事实与理由部分列表)依法变现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在第 1 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三、被告七、被告九、被 告十出质的股权(详见事实与理由部分列表)依法变现优先受偿权; 6)、判令在第 1 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二、被告五、被告六、被 告八出质的电费收款权(详见事实与理由部分列表)优先受偿; 7)、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各 被告承担。 (上述金额合计人民币 17,419,523.97 元)。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 (十四)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 司、遵化市润峰新能源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顺风光电光 伏发电有限公司、郎溪启运光电发电有限公司、贺兰银星友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宁夏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邢台润兴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宁俊琳、邱毅峰保 理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方: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遵化市润峰新能源有限公司、海润 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顺风光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郎溪启运光电发电有 限公司、贺兰银星友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宁夏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邢台润兴 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宁俊琳、邱毅峰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 年 8 月,江阴电力与润峰新能源签订了《组件销售合同》,江阴电力 对润峰新能源享有应收账款债权。2018 年 8 月 26 日,原告与江阴电力签订了《保 理业务合同》,为担保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各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原告 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理回购款 34,596,124.28 元、逾期付款违约金 (以 3179530.5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2 月 28 日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 金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暂计至 2018 年 4 月 23 日为 85,847.32 元;以 31,416,593.78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判 决书生效之日止)和律师费 300,000 元; 2)、判令被告二对第 1 项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第 1 项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4)、判令在第 1 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二、被告五、被告六、被 告八抵押的财产(详见事实与理由部分列表)依法变现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在第 1 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三、被告七、被告九、被 告十出质的股权(详见事实与理由部分列表)依法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在第 1 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二、被告五、被告六、被 告八出质的电费收款权(详见事实与理由部分列表)优先受偿; 7)、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各 被告承担。 (上述金额合计人民币 34,981,971.60 元)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 (十五)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 公司、遵化市润峰新能源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顺风光电 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郎溪启运光电发电有限公司、贺兰银星友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宁夏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邢台润兴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宁俊琳、邱毅峰保 理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方: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遵化市润峰新能源有限公司、海 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顺风光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郎溪启运光电发电 有限公司、贺兰银星友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宁夏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邢台润 兴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宁俊琳、邱毅峰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 年 8 月,奥特斯维与润峰新能源签订了《EPC 总承包合同》,奥特斯维 对润峰新能源享有应收账款债权。2018 年 8 月 26 日,原告与奥特斯维签订了《保 理业务合同》,为担保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各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原告 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理回购款 23,507,622.89 元、逾期付款违约金 (以 2,160,450.19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3 月 27 日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 违约金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暂计至 2018 年 4 月 23 日为 29,166.08 元;以 21,347,172.70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判 决书生效之日止)和律师费 200,000 元; 2)、判令被告二对第 1 项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第 1 项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4)、判令在第 1 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二、被告五、被告六、被 告八抵押的财产(详见事实与理由部分列表)依法变现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在第 1 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三、被告七、被告九、被 告十出质的股权(详见事实与理由部分列表)依法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在第 1 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二、被告五、被告六、被 告八出质的电费收款权(详见事实与理由部分列表)优先受偿; 7)、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各 被告承担。 (上述金额合计人民币 23,736,788.97 元)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 (十六)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 公司、遵化市润峰新能源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顺风光电 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郎溪启运光电发电有限公司、贺兰银星友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宁夏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邢台润兴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宁俊琳、邱毅峰保 理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方: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遵化市润峰新能源有限公司、海 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顺风光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郎溪启运光电发电 有限公司、贺兰银星友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宁夏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邢台润 兴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宁俊琳、邱毅峰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 年 8 月,奥特斯维与润峰新能源签订了《EPC 总承包合同》,奥特斯维 对润峰新能源享有应收账款债权。2018 年 8 月 26 日,原告与奥特斯维签订了《保 理业务合同》,为担保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各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原告 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理回购款 47,015,245.8 元、逾期付款违约金 (以 4,320,900.41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2 月 28 日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 违约金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暂计至 2018 年 4 月 23 日为 116,664.31 元;以 42,694,345.39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判 决书生效之日止)和律师费 400,000 元; 2)、判令被告二对第 1 项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第 1 项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4)、判令在第 1 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二、被告五、被告六、被 告八抵押的财产(详见事实与理由部分列表)依法变现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在第 1 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三、被告七、被告九、被 告十出质的股权(详见事实与理由部分列表)依法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在第 1 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二、被告五、被告六、被 告八出质的电费收款权(详见事实与理由部分列表)优先受偿; 7)、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各 被告承担。 (上述金额合计人民币 47,531,910.11)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 (十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诉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君电力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被告方: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 君电力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1 月 20 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与奥特斯维能源(太仓) 有限公司签订了《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君 电力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2017 年 3 月 1 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 分行与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授信协议》,奥特斯维能 源(太仓)有限公司以不动产提供抵押。同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与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后 原告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承兑汇票垫款 48983336.29 元及垫款利息 6095008.75 元(计算至 2018 年 4 月 25 日),及自 2018 年 4 月 26 日起至实际付 款之日止的垫款利息; 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费 50 万元; 3)、判令被告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一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太仓 市浮桥镇安江路 69 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苏(2017)太仓市不动产证明 0002388 号)的不动产所得价款,在最高额 113364300 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一在本 案中所涉债务优先受偿; 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在本案中所涉债务在最高额 1.32 亿元的范围内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在本案中所涉债务在最高额 7700 万元的范围内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已开庭案件尚未判决,公司目前 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2、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请以上 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