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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海润: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18-08-01  

						证券代码:600401          证券简称: *ST海润         公告编号:临2018-070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85 亿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受理费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系一审判决,公司目前尚
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润光伏”)于近日收到北
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民初 103 号),
就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证券”)与公司、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
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斯维”) 及相关主体股票回购合
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1 月,国开证券与公司大股东杨怀进分别签订两份《股票质押式回
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简称“交易协议”),交易协议签订后,国开证券和杨怀进分
别进行了两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杨怀进共计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票 2 亿股,
初始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2.486 亿元,该融资由公司实际使用并作出书面共同还款
的承诺。合同履行期间,公司及杨怀进偿还了部分本金,截至目前,仍欠国开证
券本金人民币 1.85 亿元并已逾期。
    国开证券与杨怀进、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奥特斯维等股票回购合同纠纷于
2017 年 9 月在北京高院立案,其中原告为国开证券,被告为公司大股东杨怀进、
公司及奥特斯维。2018 年 3 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诉讼代理人均到
庭参见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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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暨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杨怀进、被告海润光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国开证
券支付相关协议项下融资款本金共计人民币 1.85 亿元及利息(自 2017 年 9 月
21 日起至融资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6.5%计算);
    (2)被告杨怀进、被告海润光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国开证
券支付违约金(自 2017 年 7 月 20 日起至融资款本金及利息实际付清之日止,
以每日 0.05%标准计算,即违约金=初始交易金额*违约天数*0.05%);
    (3)被告杨怀进、被告海润光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国开证
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20 万元;
    (4)被告奥特斯维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被告杨怀进、
被告海润光伏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被告奥特斯维在承担本判决第四项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怀
进、被告海润光伏追偿;
    (6)原告国开证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被告杨怀进、
被告海润光伏的债务,有权以杨怀进质押的其持有的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共计 2 亿股流通股(股票代码:600401)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7)在全部司法冻结解除后,原告国开证券和被告奥特斯维应于最后的司
法冻结解除之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共同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告奥特
斯维持有的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的股权(总计 5400 万股)
办理质押登记备案手续,被告奥特斯维将上述股权质押给原告国开证券;
    (8)驳回原告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杨怀进、被告海润光伏、被告奥特斯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
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197,534 元,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均由被告杨怀进、
被告海润光伏、被告奥特斯维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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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国开证券、被告海润光伏、被告奥特斯维可在判决书送
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杨怀进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案件系一审判决,并且涉及多个被告主体,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其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同时鉴于公司系本案中股票质押式回购交
易所产生融资的实际使用方,公司财务报表针对该融资已经计提了相应了利息
等。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民初 103 号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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