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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海润:独立董事对2018年年报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30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 2018 年年报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2018年年报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海润
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年报及相关事项发表意见
如下:
     一、对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8年度母公司净利润为
-2,403,267,690.03元,未分配利润为负,根据会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2018年利润分配方案为:不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该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该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的相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全体
股东的利益。
     二、对公司 2018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的。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财务报表能够更加真实、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
和经营成果,使公司关于资产的会计信息更加可靠。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三、关于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是基于审慎考虑,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的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四、关于公司董事会对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大
华审字[2019]007149 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18 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现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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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 2018 年年报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客观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独立董事对该审计意见及报告无异议。公
司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所做出的专项说明客观、真实,符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同意董事会对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五、对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议案的独立意见
    此项聘请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获得我们的一致同意。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完成了 2018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在
审计服务过程中能够坚持审计准则,其审计意见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
公司此次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公司 2019 年度的财务
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对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内控审计机构议案的独立意见
    此项聘请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获得我们的一致同意。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完成了 2018 年度内控审计工作,具
有丰富的执业经验,能够勤勉尽职,而且熟悉本公司业务。公司此次聘请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公司 2019 年度的内控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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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 2018 年年报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2018 年年报及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郑垚、金曹鑫、徐小平
                                                2019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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