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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海润: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5-2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公司聘请,委派
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和《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就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在指定披
露媒体上刊登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
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并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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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20日14:30在江             省江阴市徐霞客镇璜
塘工业园区环镇北路178号行政楼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
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 ; 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9:15-15:00。
        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具备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
人,代表股份总数 334,682,22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0833%。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验证,公司董事邱新、独立董事徐小平、独立董事郑垚、监事会主席吴黎
明、董事会秘书问闻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截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公司现任
董事 5 人(其中独立董事 3 人),现任监事 4 人。除前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
事、监事外,公司董事 ZHANG JIE(张杰)、独立董事金曹鑫、监事吕玉龙、监
事周佳雷、监事邵爱军未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578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228,403,312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4.834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4、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由董事会根据 2019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决
议召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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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七)《关于2018年度计提资产    值准备的议案》;
  (八)《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九)《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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