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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退市海润: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公告2019-06-06  

						           证券代码:600401               证券简称:退市海润                  公告编号:临 2019-026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588,582,022.59 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
           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润光伏”)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近期未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仲裁)
           事项进行了统计,诉讼(仲裁)金额合计 588,582,022.59 元(未考虑延迟支付
           的利息及违约金、诉讼费)。其中主要案件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 主要案件基本情况表
序                                                                 诉讼(仲裁)类    诉讼(仲裁)金额
        起诉方(申请仲裁方)        被起诉方(被申请仲裁方)                                              进展情况
号                                                                       型               (元)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已开庭审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                                    金融借款合同纠
1                                  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70,306,057.51       理,尚未判
               锡分行                                                    纷
                                             孟广宝                                                         决。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                                      票据追索权纠纷       28,008,200        已调解结案
                                   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3    昆山虹迪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16,754,155.16       尚未开庭
                                        海润光伏有限公司
                                                                                      62,277,784.82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合同纠   (9011791.11 美元,
4     康富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杨怀进                                                       尚未开庭
                                                                         纷          按今日汇率 6.9107
                                      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折算)
                                   无锡市东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5     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22,010,000        已调解结案
                                  建水县奥特斯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景泰县矩阵新能源有限公司                                              文书公证后
6     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酒泉海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339,865,110.61      直接申请强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制执行
                                   甘肃锦泰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

                                                       1
                      无锡市东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合计                                    539,221,308.10 元



    二、主要案件的情况说明:
   (一)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诉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海

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孟广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被告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孟广宝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1 月 5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无锡分行”)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光伏公司”)签订授信协议,

协议约定中国光大银行无锡分行向海润光伏公司提供授信,同时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电力公司”)、孟广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因海润光伏公司未能

按时付款,中国光大银行无锡分行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 500 万元、

逾期罚息(计算至 2018 年 9 月 21 日为 941146.46 元,自 2018 年 9 月 22 日起至实际

支付之日止,以 5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8%计算);

    2)判令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国内信用证垫款本金

17204215.36 元、逾期罚息(计算至 2018 年 9 月 21 日为 2282172.67 元,自 2018 年

9 月 22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 17204215.36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8%计算);

    3)判令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国内信用证垫款本金

14242359.26 元、逾期罚息(计算至 2018 年 9 月 21 日为 2017497.88 元,自 2018 年

9 月 22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 14242359.26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8%计算);

    4)判令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国内信用证垫款本金

21359482.89 元、逾期罚息(计算至 2018 年 9 月 21 日为 2607069.36 元,自 2018 年

9 月 22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 21359482.89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8%计算);

    5)判令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国内信用证垫款本金 1250 万元、

逾期罚息(计算至 2018 年 9 月 21 日为 1620934.63 元,自 2018 年 9 月 22 日起至实

                                         2
际支付之日止,以 125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8%计算);

    6)判令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 106 万元;

    7)判令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孟广宝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

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 原告有权以登记在“苏 B1-0-[2017]

第 0003 号”、“苏 B1-0-[2017]第 0287 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太阳能光伏电站设备和

多晶铸锭炉等设备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协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

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9)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以登记在“苏 B1-0-[2017]

第 0004 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太阳能光伏电站设与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协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0)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二)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诉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海润太阳能电

力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8 年 3 月 9 日,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光伏公司”)因与江

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电力公司”)存在购销合同关系,海润光伏

公司向江阴电力公司开具 12 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后江阴电力公司又将上述电子商业

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益安公司”)。后因上述汇

票到期后,海润光伏公司未能按时付款,深圳益安公司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支付票号为 220330203992520180309169478635 等 12 张电子商

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 28008200 元、支付利息人民币 466229.31 元(利息按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从各汇票到期日起暂计至 2019 年 1 月 25 日,其后利息计付至清偿日止);
                                        3
    2)判决被告一支付证明及通知书费用人民币 5490 元;

    3)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差旅费 30000 元、律师费人民币 60000 元、保全

担保保函费 46005 元,支付逾期利息 2106070.30 元(逾期利息按逾期金额以年利率

19.65%自票据到期日起暂计至 2019 年 1 月 25 日,其后罚息计付至全部票据款清偿之

日止);

    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已调解结案。



    (三)昆山虹迪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诉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昆山虹迪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光伏公司”)因与江昆山虹迪供应链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虹迪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后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海润

光伏公司未能按时付款,昆山虹迪公司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债务 16754155.16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上述债务的欠款利息共计 1206997.2 元暂主张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 2019 年 5 月 30 日止,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4.75%,以上合计

17961152.36 元。

    3)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康富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海润光伏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杨怀进、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东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4
    原告方:康富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海润光伏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怀进、华君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无锡市东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 年 5 月 23 日,康富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富投资公司”)与海

润光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光伏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直租)》,,约定由

康富投资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光伏电池板等作为租赁物供海润光伏公

司使用。为担保《融资租赁合同(直租)》,康富投资公司分别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杨怀进、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同时,为担保《融资租赁合同(直租)》。后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海润光伏公司未按合

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康富投资公司向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到期未付租金 155,061.87 美元,逾期利息 106,710.79

美元(逾期利息暂计至 2019 年 4 月 19 日,逾期利息以发生的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

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比例自实际逾期之日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款之日),未到期租金

8,855,729.24 美元,逾期利息 3,241,196.90 美元(逾期利息暂计至 2019 年 4 月 19 日,

逾期利息以未到期租金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比例自加速到期日 2018 年 4 月 18

日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款之日),留购价款 1000 美元,共计 12,359,698.81 美元。

    2)上述款项付清前,《融资租赁合同》附件一中的《租赁物采购申请书》项下的所

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申请人所有。

    3)被申请人二、三、四对上述第 1 项仲裁请求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对被申请人五持有的江阴鑫辉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折价或者以

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5)申请人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

费、差旅费、律师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由各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五)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水县奥特斯维

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5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方: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水县奥特斯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 年 12 月 20 日,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东送公司”)与

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电力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约定合

肥电力公司向南京东送公司购买设备用于云南下海尾项目。2017 年 1 月 20 日,南京东

送公司与合肥电力公司、建水县奥特斯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水县奥特斯

维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约定合肥电力公司将《设备买卖合同》

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建水县奥特斯维公司。后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肥电力公司、

建水县奥特斯维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南京东送公司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22010000 元,违约金 1611132 元(自 2018 年 12 月

27 日起,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 22010000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

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已调解结案。



    (六)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景泰县矩阵新

能源有限公司、酒泉海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锦泰阳

光新能源有限公司、无锡市东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景泰县矩阵新能源有限公司、酒泉海润光

伏发电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锦泰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无锡市

东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2、原告方诉讼请求

    1)回购价款本金: 人民币 326250000 元;2)截止至 2018 年 8 月 9 日的应付未
                                       6
付回购溢价款人民币 13615110.61 元;3)回购溢价款:2018 年 8 月 10 日(含)至回购

价款本金清偿之日,以欠付的回购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1.2%计算。(具体计算

方式为:326250000*11.2%*N/360,N 为 2018 年 8 月 10 日(含)至支付日(不含)的实

际天数);4)违约金:人民币 50000000 元;5)公证费人民币 946125 元;6)律师费

根据 《棠件委托代理合同》第 16 条的约定计算;7)邮寄费: 人民币 275 元。

    3、案件进展情况

    文书公证后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已开庭案件尚未判决,公司目前
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2、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请以上
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5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