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源: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1-05-26
动力源 2010 年度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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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10)-04-019 号
受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1 年 4 月 1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开 2010 年度
股东大会。
2、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
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
4、2011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 时,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丰台区科技园区星火
路 8 号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楼 410 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
振亚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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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截止 2011 年 5 月 19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
文件,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55220247 股,占公
司股份总额的 25.30%。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列席
会议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认为,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
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
2、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监事代表清点表决情
况,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表决结果。
3、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认为,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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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结论意见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动力源 2010 年度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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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郭 斌
经办律师:徐 莹
郑阳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