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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动力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3年8月)2013-08-07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3年8月6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相关信息披露的质
量和透明度,增强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文件是指公司出具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等通过董秘办公室对外披露报送的各类报告
和文件。
    其中,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信息披露涵盖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及附注;
    2、定期报告中除财务报告及附注以外部分、定期报告摘要、《企业社会责
任报告》、《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系列议案、
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内控报告评价核实意见》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
金的专项说明》、公司独立董事提出的相关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
与会计师就年报审计的相关沟通文件、保荐代表人出具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
作报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责任人包括:
    1、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或持股5%以上的股东;
    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4、 财经管理部负责人、公司内部其他负责定期报告或信息披露数据资料提
供的部门负责人、直接经办人、与定期报告编制或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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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公司外聘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专业顾问机构。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差错,是指由于公司内部有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
职责、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重大差错,造成公司股票价格出现异常
波动,或者导致公司遭到监管部门处罚,或者对公司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
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其他规章制度,导致信息
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或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未能在相关规则或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定期报告、财务报告、业绩
预告、业绩快报以及修正公告披露的;
    (三)导致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报告出现重大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的,具体
情形如下:
    1、定期报告(含定期报告摘要)正文及其他定期报告配套的信息披露文件
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有关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或信息
披露指引、通知、备忘录等,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2、财务报告的内容或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
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3、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
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重大遗漏,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真实理解;
    4、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5、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6、证券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7、经公司董事会审议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的事项;
    (四)导致公司披露的公告或挂网的文件出现虚假记载、不实陈述或重大差
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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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在投资者互动平台、网上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调研接待等活动中进行
选择性披露,或者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七)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1、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
形:
    (1)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
    (2)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
    (3)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
    (4)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2、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
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50%以上;
    3、业绩预告披露预增或预减的比例区间大于50%的;
    (八)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
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
    (九)对定期报告负有审核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认真履
行审核职责,导致定期报告对外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的;
    (十)其他导致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或导致公司遭到监管部门处罚的信息
披露差错行为;
    (十一)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导致
本公司刊登“更正公告”或“补充公告”的。
    第五条   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差错责任追究制度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
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匹配,责任与权利相对等的原则。
    第六条   定期报告编制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能职责: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为信息披露工作提供帮助与指导。
    在上年年度12月31日前,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董事/监事/高管情况年
度调查表》,包含个人基本信息、工作经历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所提供披露文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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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独立董事年
报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要求,履行指导与监督职责。
    第七条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或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职能职责: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或持股5%以上的股东应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为信息披露工作提供各类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第八条 董秘办公室的职能职责: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信息披露过程中的总体协调,在发现信息披露出现错误
时,董事会秘书应组织人员全面检查公司信息披露的各个流程,分析确定出现差
错的原因,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总
裁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责任追究处理方案的具体执行。
    董秘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文件编制的主要部门,要按时按规定收集年报信息
资料,及时汇总,并有责任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
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各子公司及各部门的职能职责:
    公司各子公司、业务线、财经管理部、审计部、总裁办公室、人力资源部、
研发中心等单位及部门应按照公司制度流程或相关工作计划的要求,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的提供相关信息,同时应将直接经办人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工作质量
纳入本部门绩效考核的范畴,主管领导应对本部门所报出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第十条 年审会计师的职能职责:
    年审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及年度报表审计工作
计划,勤勉尽责、按时高质地完成审验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的及
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责任单位在为编制年报提供
材料时,均由各责任人或各单位责任人签字后提供,以便于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时,公司及时进行追究与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采取以下形式对信息披露责任人进行处分:
    1、适用于内部相关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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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降职、降级、减薪;
    (四)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撤职;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罚款及扣减绩效工资;
    (七)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上述第六款应当与其他措施并处。
    2、适用于外聘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专业顾问机构:
    (1)以书面方式提出质询,要求其书面解释、道歉或追究其内部人员责任;
    (2)依照委聘合同提出索赔;
    (3)解除或向股东大会建议解除委聘合同;
    (4)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在对信息披露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公司充分了解情况,听取责任
人的陈述和申诉,分清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责任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并挽回不良影响的;
    3、确因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具有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责任人予以从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故意隐瞒、销毁或伪造有关事实证据,或故意给调查工作制造困难的;
    4、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5、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6、董事会认为应当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责任人有义务配合监管部门或公司对有关事件进行调
查,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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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行为违反相关监管规定或涉嫌犯罪的,公司应
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或将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公司原《年报信息披露重
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同日废止。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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