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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动力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13年8月)2013-08-07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13 年 8 月 6 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与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

            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指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各部门、公司下属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和

            联络人,分子公司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为联络人;联络人具体负

            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负责上报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具体负责

            公司信息披露的协调及组织工作。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对外公开进行信息披露,不得代表

            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网站、宣传性资料的内容不得涉及公司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内刊资

            料涉及未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的,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对外泄漏。如内刊、

            网站、宣传等资料刊登前无法确认其内容是否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交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

第六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应披露的信息,但信息披露的时间不得早于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该信息的时间。

第七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必

            须对未公开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应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预报和报告。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事务代表预报本部门范围内或本(分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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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部门或分(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3、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

              事项时。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

            告本部门或本(分子)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1、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2、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

              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

              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4、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5、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

               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告一次进

               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6、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

           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及

           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送予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可能发生或者发生下列事项或情形,应及时、准确、真

           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预报和报告。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股东大会决议;

     5、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6、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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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定许可使用协议;

     (10)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

     7、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本条第 6 项规定的交易;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8、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

     9、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0、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11、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事项;

  12、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13、公司出现的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的风险的情形之一:

     (1)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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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

              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被有权机关调查;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14、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

           电话等;

  15、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6、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17、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8、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

           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19、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20、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21、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

          发生重大变化等);

  22、订立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3、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4、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5、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27、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8、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或各分子公司涉及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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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或各分子公司涉及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公司的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前述应披露事件发生后 24 小时内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同时提供相关的完整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发现上述事项发生时,应及时向上述事项的承办部门

              或承办人询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回答上述事项进展

              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分

              子公司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八条      发生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信息的,追究第一责任人及联络人的责任;造成不良影

              响的,由该单位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承担一切责任。公司将就事情严重程度对责

              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处罚内容包括不限于:批评、警告、罚款、降薪、调任、开

              除等)。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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