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05 证券简称:动力源 编号:2013-047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金 额,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024 号)核准,本公司获准由承销商(保荐 人)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8,383,42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为 7.66 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217,416,997.00 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人民币 10,000,000.00 元后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207,416,997.00 元。已由承销商(保荐人)华西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于 2013 年 9 月 13 日汇入本公司开立在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亚运村支 行人民币账户(银行账号:35090188000128130)。另扣除审计费、律师费及咨询 费人民币 1,150,0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6,266,997.00 元。上述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瑞华验 字[2013]第 90200002 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承诺投入以下四个项目: 序 项目总投 拟投入募集 项目 号 资(万元) 资金(万元) 1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6,321.51 6,321.51 2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6,991.77 6,991.77 3 湖南华凌湘潭钢铁有限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1,928.42 1,928.42 4 补充流动资金 6,500.00 6,500.00 合计 21,741.70 21,741.70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 2013 年 10 月 30 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款项计人民币 59,319,627.36 元,具体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截至 2013 年 10 月 30 日止以 序号 项目名称 (元)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元)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合 1 63,215,100.00 12,373,064.42 同能源管理项目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合 2 69,917,700.00 41,443,447.15 同能源管理项目 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 3 19,284,200.00 5,503,115.79 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合计 152,417,000.00 59,319,627.36 该预先投入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的正常进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实际投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出具了瑞华专审字[2013] 第 90200013 号《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情 况进行了核验、确认。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投入自筹资金的审议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募集资金 59,319,627.36 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 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审议程序符合监管的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1、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 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规定》(上证上字[2008]59 号) 的有关要求编制。 2、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公司以募集资金净额中的 59,319,627.36 元置换截至 2013 年 10 月 30 日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且该自筹资金数额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置换金额与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数额一致。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的行为通过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 荐机构认为该置换行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 关法规的规定。 3、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以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柳州钢铁股 份有限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湖南 华凌湘潭钢铁有限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该置换事项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以募集资金 59,319,627.36 元置 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4、公司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自筹 资金的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中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符合监管要求和公司治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情形。因此, 同意以募集资金 59,319,627.36 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六、上网公告文件 1、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2、《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非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