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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动力源: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2014-04-10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层

                  Postal Address:5-11/F,West Tower of China Overseas Property Plaza, Building 7,NO.8,Yongdingmen

                  Xibinhe Road,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邮政编码(Post Code):100077

                  电话(Tel):+86(10)88095588     传真(Fax):+86(10)88091199




                 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4]第 01280021 号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动
力源”)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于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
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北
京动力源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
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
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
行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
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北京动力源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
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证
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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