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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动力源: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2015-04-17  

						                         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5]01280013 号




目   录

1、 鉴证报告                                            1

2、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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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塔西场广产地海中楼号 院号 路河滨西门定永区城东市京北:址地讯通      5-11   层
                   Postal Address:5-11/F,West Tower of China Overseas Property Plaza, Building 7,NO.8,Yongdingmen

                   Xibinhe Road,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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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5]01280013 号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动
力源科技公司”)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于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
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北
京动力源科技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董
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
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
行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
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北京动力源科技公司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
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
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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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鉴证报告仅供北京动力源科技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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