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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动力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2015-10-09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动力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实施的第三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
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
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持续性
激励效果,提高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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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
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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