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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动力源: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6-07-12  

						证券代码:600405             证券简称:动力源           编号:2016-045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 元(税前);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
        元;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现行有效的税收政策实行现金红利所
        得税差别化处理,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 元;个
        人限售股股东、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
        企业和个人)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
        民币 0.036 元;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
        缴纳,公司不予代扣代缴,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18 日
        除息日: 2016 年 7 月 19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19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已经 2016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于 2016
年 5 月 23 日在 《 中国证券 报》、《上 海 证券报》 和上 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进行了公告。


    二、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7 月 18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本次分红派息采取现金分红方式,以公司 2015 年末总股本
437,942,80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0.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红利 17,517,712.08 元(含税)。
    4、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以及《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
规定,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
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
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限售股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
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公司以其限售股股息
红利所得之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6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
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
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6元。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依据规定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人民
币 0.04 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18 日
    除息日: 2016 年 7 月 19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19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7 月 18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公司股东何振亚、吴琼所持有股票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除上述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
的分配对象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人: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北京丰台区科技园区星火路 8 号
邮政编码:100070
联系电话:010-83681321
联系传真:010-63783054


   备查文件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