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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动力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6-16  

						         证券代码:600405    证券简称:动力源     编号:2017-037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00
号”文核准,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
“动力源”)已于2017年6月完成向全体股东配售A股股份的发行工作,按照每
股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实际募集资金总额495,330,584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77,103,960.83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瑞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6月8日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4821000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动力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本次
发行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2017年6月14日分
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上
述2家银行简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开户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元)
北京动力源科技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699845735           399,330,584.00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北京动力源科技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77010122000536370   80,0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北京分行

     合计                                                479,330,584.00

    注:上述专户募集资金中含部分已发生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配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杜国文、周晗、陈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
以传真方式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
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