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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动力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3-27  

						证券代码:600405                 证券简称:动力源                  编号:2019-008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2018年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等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回购股份等相关条款进行

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号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励;
     并;
1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份的。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益所必需。
     公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2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3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转让或者注销。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
    定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
                                           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的股份应 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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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    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事项;
    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项;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   作出决议;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其他事项。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项。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行使。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职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告工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5   决算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亏损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形式的方案;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资产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资产抵押、对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会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根据本章程及有关规定制订股东大会议事
    根据本章程及有关规定制订股东大会议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    过后作为本章程的附件,与本章程具有同等
    审议通过后作为本章程的附件,与本章    法律效力;
    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理的工作;
    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第(十六)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此次修订的《公司章
程》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特此公告。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