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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动力源:动力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2021-03-27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1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本管理制度进

行修订。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在本制度中作出的相应规定,

在相关强制性规范作出修改时,本制度中依据该等强制性规范所作规定将自动按

修改后的相关强制性规范执行。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

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公平、合法为原则,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为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司相关信息
披露文 件 除 载 于 上 述 报纸 外 , 还 载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公司变更指定报刊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2、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总经理;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4、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
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

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

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

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及相关制度

    第六条 公司需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定期报告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1、定期报告内容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需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需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2、监事会需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

需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

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3、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需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需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进行披露。

若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5、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

除。

    (二)临时报告
    1、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
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证监会和上交所报送临时报告,
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
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证监会和上交所报送临时报告,
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在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时,公司应当立即作出澄清,及时披露事情的实际情况。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程序及公告的内容和格式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和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信

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促使公司董事会及时、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上

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2、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订(修订)并执行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并按规定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3、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

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4、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5、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6、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
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严格执行内幕知情人管

理登记制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的信息不得对

外发布。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7、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8、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则及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9、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则及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

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董、

监事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0、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表

行使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及董事会、监事及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1、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

即履行报告义务;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

报告的披露工作。

    4、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5、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
出处理建议。
    6、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需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

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7、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

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8、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

息;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

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股 5%以上股东的职责:

    1、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1)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其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3、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以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能够及时、准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

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实施情况评估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

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四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为:

    (一)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所作出的决议,董事会秘书根据决议拟订决议

公告,直接披露。

    (二)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由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

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他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后,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向董事长报告;董

事长在接到报告后,责成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拟披露公告由董事会秘书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审核通

过后在规定报刊及网站披露。
                                第五章 信息沟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准备和提

供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

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应保证投资者联系电话的畅通,证券事务代表电话接听工作。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

但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出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约见安排。

    董事会应在规定时间回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函及其他问询事

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相关人员应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监督。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保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的相关信

息应保存完整的书面记录,并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

为 10 年。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意见时,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
意见涉及事项作专项说明。
                   第八章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且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经理、各子公司的总经理是部门及子公司的信

息报告第一责任人、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经理、子公司的总经理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制定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前,子公司应将相

关的信息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确保公司的定期报告完

整、准确的反映公司相关情况;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按照公

司信息披露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知悉公司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证券市

场价格的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的

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

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在公告前,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提醒获

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

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章 相关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公司内幕知情人泄

露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编制、传播虚

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或者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

息误导的,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

行处罚;情况严重,应提请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一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