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淮汽车: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3-04-29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 徐祖飞、孔晶晶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联系方式: 0551-62207943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安徽江
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97 号)核
准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淮汽车”或“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90,697,674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6.88 元,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999,999,997.12 元 , 扣 除 各 项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20,695,308.82 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79,304,688.30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
具“容诚验字[2021]230Z0258 号”和“容诚验字[2021]230Z0259 号”验资报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淮
汽车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
督导》的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国元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
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江淮汽车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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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
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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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 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
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 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
易所备案 券交易所备案
2022 年持续督导期内,保荐
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3 定期回访、现场办公等方式,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对上市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
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 发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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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 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
公告 况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5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 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或违背承
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诺等事项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已督促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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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各项规范运作规则及相关承
各项承诺 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了相关
7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制度,保证相关制度的有效执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已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公
8 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司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 要求并得到了较为有效的执
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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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 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信息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披露审阅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不存在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
10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 存在问题不予更正或补充,需
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项。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
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5 个交易日内,
不存在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
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
11 存在问题不予更正或补充,需
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
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项。
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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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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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交易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员未发生该等情形。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上市
13 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未发现违背承诺事项。
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闻,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上市
应当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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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的,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 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
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 实不符的情况。
证券交易报告。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二)
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上市
15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 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
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 情况。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
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
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
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制定对上市公司的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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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
工作质量。
持续督导期内,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
下事项:(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
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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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未出现该等情况。
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出现上述情形的,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核实并披
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5 日内按
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的,
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上市公司对募集金进行了专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 户存储和专项使用,持续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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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期间未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变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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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国元证券对江淮汽车本持续督导
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
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
比。国元证券认为江淮汽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披露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江淮汽车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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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祖飞 孔晶晶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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