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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淮汽车: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3-04-29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                              徐祖飞、孔晶晶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联系方式:                                    0551-62207943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安徽江
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97 号)核
准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淮汽车”或“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90,697,674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6.88 元,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999,999,997.12 元 , 扣 除 各 项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20,695,308.82 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79,304,688.30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
具“容诚验字[2021]230Z0258 号”和“容诚验字[2021]230Z0259 号”验资报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淮
汽车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
督导》的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国元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
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江淮汽车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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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
                                                          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协议


                                          1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    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
     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    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
     易所备案                                        券交易所备案
                                                     2022 年持续督导期内,保荐
                                                     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3                                                    定期回访、现场办公等方式,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对上市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
                                                     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    发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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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    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
     公告                                            况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5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    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或违背承
     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诺等事项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已督促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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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各项规范运作规则及相关承
     各项承诺                                        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了相关
7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制度,保证相关制度的有效执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已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公
8    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司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    要求并得到了较为有效的执
     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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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    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信息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披露审阅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不存在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
10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    存在问题不予更正或补充,需
     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项。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
     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5 个交易日内,
                                                     不存在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
     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
11                                                   存在问题不予更正或补充,需
     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
     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项。
     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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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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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证券交易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员未发生该等情形。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上市
13   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未发现违背承诺事项。
     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闻,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上市
     应当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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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符的,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   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
     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   实不符的情况。
     证券交易报告。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二)
     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上市
15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 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
     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 情况。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
     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
     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
     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制定对上市公司的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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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
                                                    工作质量。
     持续督导期内,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
     下事项:(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
     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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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未出现该等情况。
     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出现上述情形的,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核实并披
     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5 日内按
     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的,
     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上市公司对募集金进行了专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   户存储和专项使用,持续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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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期间未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变更情形。




                                    3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国元证券对江淮汽车本持续督导
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
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
比。国元证券认为江淮汽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披露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江淮汽车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4
(此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祖飞                 孔晶晶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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