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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现代制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901修订版)2019-01-12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9 年 1 月 11 日经第六届二十一次(临时)董事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行为,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公平,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的要求,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管理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下称“直通车”),是指公司按照
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
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
披露方式。
    第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
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以及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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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
的义务。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
    (二)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三)禁止欺诈行为和内幕交易。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其中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遵
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定期报告的标准及要求: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遵照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予以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
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
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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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四)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五)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六)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九条     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二)重大交易;
   (三)关联交易;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六)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更正公告;
   (七)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八)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九)回购股份;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临时报告的标准及要求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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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含独立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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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临时报告或重大事项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四)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主流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责任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
    (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时,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披露环境信息以及履

                                     5
行扶贫等社会责任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相关信息,定期分析公司治
理状况,制定改进公司治理的计划和措施并认真落实。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
定联络人,同时也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
工作,统一对外的信息披露;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具体工
作,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的另一联络人。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
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以及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
等来访的接待机构。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接待
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三)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四)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
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
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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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董事、董事会的职责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八条     监事、监事会的职责
    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
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
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
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
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
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
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以上的子公司应设专人负
责协调和组织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相关文
件,各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应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7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章   信息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公告的界定及编制的具体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但内容涉及公司相关部门的各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
间,报董事会同意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
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
报告的最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四)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所负责的信
息、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
    (五)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六)董事会秘书对定期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并负责送达董事审阅,并根据董
事们的反馈意见对定期报告初稿进行修改,报请董事长同意后,形成定期报告审

                                     8
议稿;
    (七)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议稿;
    (八)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九)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
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
或审核临时报告;
    (2)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十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即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
会秘书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秘书编制或审核临时报告;
    (3)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4)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长审核签字;
    (5)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裁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
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裁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6)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
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
文稿应提交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最终签发;
    (7)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
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十条所
列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

                                     9
(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董事会秘书编制或审核临时报告;
    (三)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四)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长审核签字;
    (五)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裁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
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裁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六)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
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
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裁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
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工作规程


    第二十九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不对公司通过直通车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进
行事前形式审核。
    第三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办理直通车业务所需的人员和设备。
    第三十二条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制信
息披露文件,确保相关文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
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公司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确认身份,登录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业务管理系统”。
    (二)公司通过“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创建信息披露申请,选择并添加公告

                                     10
类别,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
务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检查文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三)公司对其上传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确认,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时
间内将信息披露申请提交至公司业务管理系统。
    (四)信息披露申请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业务管理系统将提示公司直接
披露,公司点击确认,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登记。信息披露申请不属于直通车业
务范围的,仍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方可予以披露。
    (五)公司业务管理系统自当日 15:30 起,将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的
直通车公告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自动发送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即予刊载。
    (六)其他指定媒体可自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媒体专区”下载信息披露文
件并予刊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同一交易日内拟披露的多个公告之间存在关联的,应当
合并创建一个信息披露申请。公司创建的同一个信息披露申请中,如有一个或者
一个以上的公告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该申请中的所有公告均不得通过直通
车办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已确认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得修改或者撤销。对于已确
认发布但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尚未刊载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司因特殊原因需修改
或者撤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对通过直通车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实行事后监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积极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
    第三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直通车业务不
能正常办理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事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建立档案管理,方便查询,
该工作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负责。

                                     11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四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法定报刊为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指定的报刊。指定网站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四十一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
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将所有公告及其相应文件原稿进行电子及实物存档。


                        第八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
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
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五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定期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先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的公开披露日期上报有关主管机关,应注明“未经审计,
注意保密”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按公开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

                                     12
务等信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定和完整
性。
       第五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项下规定的应报告的事项
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五十一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的重大信息,
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追
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关联人等若擅自披
露公司信息给公司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积极、主动地
接受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的
监督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申请中国证
监会责令其改正,并由中国证监会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如有冲突,按国家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中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并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实施。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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