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制药: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2-14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2 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 Jing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10-11 层 邮政编码:200120
Level 10 & 11, Two IFC, No.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PRC
电话/Tel:(8621) 6061 3666 传真/Fax:(8621) 6061 3555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
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及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
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
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
2
法律意见书
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1 月 12 日在
指定媒体发布了《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2 月 13 日(星期三)14:30 在上海市北京西路 1320
号 1 号楼一楼西侧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大会
资料,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具体起止时间为:2019 年 2 月 13 日至 2019 年 2 月 13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1 月 31 日。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授权代理人共 17 名,代表股份 728,260,5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9493%。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斌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
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3
法律意见书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1 比例(%)2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728,236,374 99.9967 24,200 0.0033 0 0.0000
2.《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表决情况如下: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
2.01 董增贺 728,230,375 99.9959 是
2.02 李晓娟 728,230,374 99.9959 是
2.03 魏宝康 728,230,374 99.9959 是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得票数
议案名称
序号 票数 比例(%)
2.01 董增贺 40,567,116 99.9256
2.02 李晓娟 40,567,115 99.9256
2.03 魏宝康 40,567,115 99.9256
3.《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 所有表决结果中票数统计的单位均为股。
2 表决情况中的“比例”,是指所对应票数(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
4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表决情况如下: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
3.01 郑先弘 728,230,375 99.9959 是
3.02 田侃 728,230,374 99.9959 是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得票数
议案名称
序号 票数 比例(%)
3.01 郑先弘 40,567,116 99.9256
3.02 田侃 40,567,115 99.9256
注:上述“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