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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现代制药: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年4月)2019-04-19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
          (2019 年 4 月 17 日经第六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风险识别与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
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合规管理工
作,以及公司风险识别、防范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风险管理工作组为日常办
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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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督导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
  (七)对风险管理体系的完整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督导;
  (七)审议公司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审计等相关制度、规
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报告
  (八)审议公司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九)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风险管理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公司风险管理工作报告;
  (七)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对有关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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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
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
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由审计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相关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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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即日起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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