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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现代制药:内部审计制度(201904修订版)2019-04-19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19 年 4 月 17 日经第六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
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上市公司规范化要求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上海现
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对公司总部以及所属全资、控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
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
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三条   公司内部设立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在公司党委、董
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照国家法规、
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独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组织构架: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统一领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公司总部设立审计部,负责具体执行公司年
度审计计划,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向公司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党委根据三重一大有关规定对内部审计履行事前审核及监督职能。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
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
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及计算机操作能力。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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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
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讲求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
过程中始终保证独立性,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第九条 公司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或调动,应当事先征求公司审计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
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
负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
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不得打击报复。
    对违反审计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
济处罚。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党委、董事会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以风险为导向,遵循客观性、独立性
原则,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进行评
价,对公司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费用控制及经营活动进行内部审计,并向管理
层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有关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的要求,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一)负责贯彻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起草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
    (二)负责拟定年度审计计划与阶段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公司总部及所属全资、控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贯彻落
实国家财经纪律、法规、制度、政策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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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负责对公司总部及所属全资、控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的发展
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负责对公司总部及所属全资、控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的财务
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
计监督;
    (六)负责对公司总部及所属全资、控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的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七)负责对公司总部及所属全资、控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的物资
采购、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
等进行审计监督;
    (八)负责对公司总部及所属全资、控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的员工
薪酬、福利收支的规范性、真实性进行审计监督;
    (九)负责对公司总部及所属全资、控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的内部
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对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针对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协助公
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二)负责职责管理范围内有关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和数据的记录、统计、
汇总及上报等工作;
    (十三)负责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根据监事会、总裁等委托办
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 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期间,有权检查被审公司(部门)审计区间
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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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要求提供各项债权债务的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投资经营决策过程记录;
    (八)重要会议记录;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必要时审计人员可根据审计实际情况就审计区间向前追溯和向
后推迟,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审计机构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
    (二)盘点被审计公司全部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等;
    (三)要求被审计公司(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
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审计
机构经权力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
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上报权利机构;
    (五)建议公司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部门)
和个人追究责任;
    (六)对被审计公司(部门)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
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协助公司其他部门研究制定
和修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八)对公司所属全资、控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
指导、监督和管理;
    (九)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企业主要负责人赋予的
其他权限。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有权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
可以查询、召开调查会、索取证明材料。凡属于内部审计范围的,其负责人有责
任无条件接受公司的内部审计,并如实提供内部审计所需要的所有资料,不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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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绝、隐匿和销毁。被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协助内部审计工作,提
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设置任何障碍,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     审计工作主要任务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
    公司内部审计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专项审计包括基建、技改预决算审计、科研项目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二十条     对公司总部及所属全资、控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的会计
报表及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和评价公司总部及所属全资、控股、拥有实际控制权
的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以及有效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公司总部及所属全资、控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进行
专项审计,主要指对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应收账款等公司资产、负债、利
润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对重要经济岗位或下属公司主要负责人
进行任期审计,如实评价其在任职期间所取得的经营业绩及存在的问题,反映其
任期内真实的资产、负债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
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第二十五条     基建审计,主要对公司总部及所属全资、控股、拥有实际控制
权的子公司的基建工程项目(包括基建维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等的财务预算
执行、决算进行审计,对其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     定期对专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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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经营部署和公司具体情况拟订审
计年度计划,经公司党委、董事会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审计项目,拟定审计实施工作计划,
做好审计准备。具体审计实施工作计划应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正式实施。
  第二十九条        因审计工作需要,审计部可请求公司领导协调相关部门给予协
助。
   第三十条     审计机构应在实施正式审计前三至七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下达
审计通知书或通知被审计单位;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
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
准备。
  第三十一条        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及相关的
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编
写审计工作底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意见。审计
工作底稿进行层级复核。
       第三十二条    在执行审计实施工作计划并完成审计主要步骤后,审计机构应
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机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提
出的,视为无异议。
    审计机构应将审计报告附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领导.经审核批
准的审计报告是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有效依据。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构应依据审计报告,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和改进
建议,拟定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
       第三十四条    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
行审计决定。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构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实行后续审计跟踪。后续审计
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书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在审计项目结束后对项目质量及审计人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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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进行考核评估,以保证审计质量。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公司档案
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
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
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构。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
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 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
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
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
依据。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
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审计机构可向董事
会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公司(部门)和个人,
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拒绝、拖延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资料
不真实、不完整的;
    (二)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
破坏审计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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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行政处
分,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计公司(部门)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机密的;
    (五)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
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党委、
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
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报董事会审议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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