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1 年 4 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 Jing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6/10/11/16/17 层,邮编 200120 6/10/11/16/17F, Two IFC,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21 6061 3666 传真/Fax:+86 21 6061 3555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 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 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及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 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 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 2 法律意见书 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在 指定媒体发布了《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星期三)13:30 在上海市北京西路 1320 号 1 号楼一楼西侧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大会 资料,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具体起止时间为:2021 年 4 月 28 日至 2021 年 4 月 28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4 月 22 日。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授权代理人共 25 名,代表股份 687,036,5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周斌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 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3 法律意见书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1 比例(%)2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686,936,164 99.9854 16,250 0.0024 84,122 0.0122 2. 《2020 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686,936,164 99.9854 16,250 0.0024 84,122 0.0122 3.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686,936,164 99.9854 16,250 0.0024 84,122 0.0122 4.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686,936,164 99.9854 16,250 0.0024 84,122 0.0122 5.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1 所有表决结果中票数统计的单位均为股。 2 表决情况中的“比例”,是指所对应票数(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 4 法律意见书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687,020,286 99.9976 16,250 0.0024 0 0.0000 6.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687,017,286 99.9972 19,250 0.0028 0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3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3,800,812 99.8607 19,250 0.1393 0 0.0000 7. 《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80,408,751 99.9793 16,250 0.0202 400 0.000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3,803,412 99.8795 16,250 0.1176 400 0.0029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中 国医药投资有限公司、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计 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606,611,135 股,回避表决。 8. 《关于拟与国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继续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中的“比例”,是指所对应票数(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比例。 5 法律意见书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78,577,737 97.7026 1,847,264 2.2969 400 0.000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1,972,398 86.6306 1,847,264 13.3665 400 0.0029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中 国医药投资有限公司、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计 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606,611,135 股,回避表决。 9. 《关于申请 2021 年度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686,950,986 99.9875 85,550 0.0125 0 0.0000 10. 《关于继续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686,950,586 99.9875 85,550 0.0125 400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3,734,112 99.3781 85,550 0.6190 400 0.0029 11. 《关于与下属公司之间继续通过委托贷款进行资金调拨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6 法律意见书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680,993,330 99.1204 5,982,318 0.8707 60,888 0.0089 12. 《关于续聘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686,936,164 99.9854 16,250 0.0024 84,122 0.012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3,719,690 99.2737 16,250 0.1176 84,122 0.6087 13. 《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686,644,327 99.9429 392,209 0.0571 0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3,427,853 97.1620 392,209 2.8380 0 0.0000 14.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7 法律意见书 687,020,286 99.9976 16,250 0.0024 0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3,803,812 99.8824 16,250 0.1176 0 0.0000 注:上述“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