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现代: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08-31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2 年 8 月 30 日经第七届十九次董事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发挥董事会的各项职能,提高公司风险识别
与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特设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合规管理工
作,公司风险识别、防范与管理工作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
备履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相关的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风险管理工作组为日常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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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协调经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七)对风险管理体系的完整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督导;
(八)指导和监督公司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内部审计等相
关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九)审阅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审计有关的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
报告等;
(十)审议公司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十一)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1 次检查,出具检查
报告并提交委员会检查: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十二)就公司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
致的后果,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
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十三)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审计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
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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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风险管理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计划与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风险管理工作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对有关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
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审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
召开 4 次,每季度召开 1 次,会议召开前 3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由至少
1 名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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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相关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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