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现代: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2-11-29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2年11月28日经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加强和规范募集资金的
管理,合理使用募集资金,充分发挥募集资金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
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
目),公司负责制定详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的管理应遵循规范、安全、高
效、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控
制的其他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凡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
告。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
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
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于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
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
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募集资金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
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
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二)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
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3、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九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一)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财务总监、总裁三级审批制度;
(二)项目负责人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度提出月度资金使用计划,经主管领导、财务
总监审核签字后报请总裁签批后实施;
(三)实际付款时,在项目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内的,项目实施部门根据项目进度提
出经主管领导签字的申请,经财务部门核对使用计划后,由财务总监、总裁审批付款。
第十条 公司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跟踪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每月向公司领导报送
募投项目的具体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并抄送公司财务、审计、董事会办公室,确
保公司募投项目按照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计划实施。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施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
等,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适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
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
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帐后6个月内,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
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公司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12个月。前
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以在授权的期限
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公告。
第十五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
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
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
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
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
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
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
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八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
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
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
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本办法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
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
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
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向应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承诺的项目执行,确因市场发生
变化,需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大会决议批准,且经独立董
事、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存在以下情形的,
视为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
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以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但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人意见。
第二十三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
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
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
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
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
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募集资金专户由财务部门负责监管,负责资金申请手续的审核,并对
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建立健全的专门会计记录和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
况和募投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二十九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公司审计部门至少
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检
查结果。
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
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
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
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
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当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年度审计
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
度报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
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1/2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鉴证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公司应当承担
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
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改,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