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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药现代: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1-29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2 年 11 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 Jing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6/10/11/16/17 层,邮编 200120
              6/10/11/16/17F, Two IFC,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21 6061 3666 传真/Fax:+86 21 6061 3555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
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
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
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

                                                        2
                                                                         法律意见书
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11 月 12 日
在指定媒体发布了《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星期一)14:0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建陆
路 378 号公司 B1 楼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大会
资料,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具体起止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28 日至 2022 年 11 月 28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11 月 18 日。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15 名,代表股份 658,610,2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1306 %。
对于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在该等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周斌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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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
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制定《外部董事工作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1          比例(%)2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655,822,830          99.5768        2,787,451         0.4232           0             0.0000


    2.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655,822,830          99.5768        2,787,451         0.4232           0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655,822,830          99.5768        2,787,451         0.4232           0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4.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所有表决结果中票数统计的单位均为股。
1

 表决情况中的“比例”,是指所对应票数(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
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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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655,822,830       99.5768    2,787,451       0.4232    0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5.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655,822,830       99.5768    2,787,451       0.4232    0            0.0000


6.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655,822,830       99.5768    2,787,451       0.4232    0            0.0000


7.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655,822,830       99.5768    2,787,451       0.4232    0            0.0000


8.    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表决情况如下:


                                           5
                                                                                            法律意见书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表决权的比例(%)
           8.01            周斌          658,593,831                 99.9975                   是
           8.02            刘勇          658,586,131                 99.9963                   是
           8.03           魏树源         658,593,831                 99.9975                   是
           8.04           连万勇         658,593,831                 99.9975                   是
           8.05            李茹          658,593,831                 99.9975                   是
           8.06            王鹏          658,593,831                 99.9975                   是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得票数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3
           8.01             周斌             51,982,696                        99.9684
           8.02             刘勇             51,974,996                        99.9536
           8.03           魏树源             51,982,696                        99.9684
           8.04           连万勇             51,982,696                        99.9684
           8.05             李茹             51,982,696                        99.9684
           8.06             王鹏             51,982,696                        99.9684


    9.    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表决情况如下: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
           9.01             田侃            658,593,831                 99.9975                 是
           9.02           吴范宏            658,593,831                 99.9975                 是
           9.03           李颖琦            658,593,831                 99.9975                 是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得票数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中的“比例”,是指所对应票数(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比例。
3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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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数                 比例(%)
         9.01         田侃          51,982,696                 99.9684
         9.02        吴范宏         51,982,696                 99.9684
         9.03        李颖琦         51,982,696                 99.9684


    10. 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表决情况如下: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
         10.01       邢永刚         658,593,831          99.9975             是
         10.02       左永华         658,418,223          99.9708             是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得票数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10.01       邢永刚         51,982,696                 99.9684
         10.02       左永华         51,807,088                 99.6307

    注:上述“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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