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2 年 11 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 Jing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6/10/11/16/17 层,邮编 200120 6/10/11/16/17F, Two IFC,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21 6061 3666 传真/Fax:+86 21 6061 3555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 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 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 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 2 法律意见书 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11 月 12 日 在指定媒体发布了《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星期一)14:0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建陆 路 378 号公司 B1 楼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大会 资料,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具体起止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28 日至 2022 年 11 月 28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11 月 18 日。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15 名,代表股份 658,610,2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1306 %。 对于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在该等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周斌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公 3 法律意见书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 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制定《外部董事工作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1 比例(%)2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655,822,830 99.5768 2,787,451 0.4232 0 0.0000 2.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655,822,830 99.5768 2,787,451 0.4232 0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655,822,830 99.5768 2,787,451 0.4232 0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4.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所有表决结果中票数统计的单位均为股。 1 表决情况中的“比例”,是指所对应票数(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 2 4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655,822,830 99.5768 2,787,451 0.4232 0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5.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655,822,830 99.5768 2,787,451 0.4232 0 0.0000 6.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655,822,830 99.5768 2,787,451 0.4232 0 0.0000 7.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655,822,830 99.5768 2,787,451 0.4232 0 0.0000 8. 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表决情况如下: 5 法律意见书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表决权的比例(%) 8.01 周斌 658,593,831 99.9975 是 8.02 刘勇 658,586,131 99.9963 是 8.03 魏树源 658,593,831 99.9975 是 8.04 连万勇 658,593,831 99.9975 是 8.05 李茹 658,593,831 99.9975 是 8.06 王鹏 658,593,831 99.9975 是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得票数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3 8.01 周斌 51,982,696 99.9684 8.02 刘勇 51,974,996 99.9536 8.03 魏树源 51,982,696 99.9684 8.04 连万勇 51,982,696 99.9684 8.05 李茹 51,982,696 99.9684 8.06 王鹏 51,982,696 99.9684 9. 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表决情况如下: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 9.01 田侃 658,593,831 99.9975 是 9.02 吴范宏 658,593,831 99.9975 是 9.03 李颖琦 658,593,831 99.9975 是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得票数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中的“比例”,是指所对应票数(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比例。 3 6 法律意见书 票数 比例(%) 9.01 田侃 51,982,696 99.9684 9.02 吴范宏 51,982,696 99.9684 9.03 李颖琦 51,982,696 99.9684 10. 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表决情况如下: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 10.01 邢永刚 658,593,831 99.9975 是 10.02 左永华 658,418,223 99.9708 是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得票数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10.01 邢永刚 51,982,696 99.9684 10.02 左永华 51,807,088 99.6307 注:上述“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