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现代: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12-20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2 年 12 月 19 日经第八届二次董事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 5 至 7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
任。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充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工作组,由规划、投资等相
关部门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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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国内外经济技术发展信息、国家产业政策信息、行业发展规划、
公司的发展方向、公司的长期战略规划等;
(二)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的重大投资融
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尽职调查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等资料;
(三)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协议、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文件草
案;
(四)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审并形成的初审意见、立项文件、可行性报
告及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呈报的书面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战略与投资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
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与投资工作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公司需要召开会议,一般于会议召开
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由至少 1 名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提议召
开,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 1 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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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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