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松建化:2012年公司债券2018年付息公告2018-11-26
证券代码:600425 证券简称:青松建化 公告编号:临 2018-066
债券代码:122213 债券简称:12 松建化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 2018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12月4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12月5日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于2012年12月5日发行的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12
月5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12月4日期间的利息。根据
本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
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
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松建化(122213)。
3、发行人: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22亿元。
1
5、回售情况:本期债券回售申报期内,回售有效申报数量为
1,411,925手,回售金额为人民币1,411,925,000元。回售已于2017年12
月5日实施完毕,回售后本期债券余额为人民币78,807.50万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
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560号
文核准发行。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5年票面利率为6.20%,固
定不变。2017年10月,公司发布《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公司债券“松债暂停”上调票面利率的公告》,发行人上
调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270个基点,即“12松建化”未被
回售部分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8.90%。
9、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10、计息期限:本期债券本次的计息期限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
2018年12月4日止。
11、付息日: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12月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
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
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12月5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2、兑付日:2019年12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
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2017年12月5
2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3、还本付息的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4、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时公
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在2018年跟踪
评级中,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
级展望为稳定;维持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5、担保方式: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5年无担保。2017年10月,
公司发布《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阿拉尔统众
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增加担保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阿拉尔统众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统
众公司”)同意为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
16、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2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17、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债券“松
债暂停”上调票面利率的公告》,本期债券上调后的票面利率为8.90%。
每手“12松建化”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89.00元(含税)。
三、付息债券登记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年12月4日;
3
2、兑息日:2018年12月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12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松建化”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
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
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
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
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
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
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
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
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
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4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
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次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
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
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
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
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
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林园
联系人:熊学华
联系电话:0997-2813793
邮政编码:843005
5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联系人:郑侠
联系电话:010-88366060-8738
邮政编码:51803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联系人:王钰清
联系电话:021-38874800转8149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1月26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