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松建化:青松建化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3-01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
其他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
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及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
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
势,能进一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扩展公司发展空
间,提高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事前
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
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暨关联交
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阿拉尔统
众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阿拉尔统众”),阿拉尔统众为公司
的控股股东,因此,阿拉尔统众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定价机制
公允、合理,且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将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控股股东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
司股份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阿拉尔统众已承诺其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得转让,待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阿拉尔统众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中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新股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控股股东阿拉尔统众免于
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以及相
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作出的
承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
(七)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须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事前认可意见
董事会编制的《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我们认为该规划的制定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
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在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发展实际及规划、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
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下,制定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与规划,保证了利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九)关于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
宜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
利于高效、有序落实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
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拟审议的议案。同意将相
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