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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松建化:青松建化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01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
其他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
下:
       一、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
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方案切实可
行、程序合规,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本次发行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
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
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计划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认购对象为阿拉尔统众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阿拉尔统众”),
阿拉尔统众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阿拉尔统众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
为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定价机制公允、合理,且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将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控股股东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阿拉尔统众直接、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比例超过30%,导致阿拉尔统众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
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
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
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阿拉尔统众已承诺其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得转让,待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阿拉尔统众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中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新股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经审查,我们认为: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控股股东阿拉尔统众免于以要
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以及相关
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
施及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的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须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我们认为该规划的制定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
理投资回报,在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发展实际及规划、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
流量状况等因素下,制定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与规划,保证了利润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实施《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
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利于高
效、有序落实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法
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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