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松建化:青松建化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3-31
证券代码:600425 证券简称:青松建化 公告编号:临 2023-009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
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对公司会
计政策进行的变更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
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 15
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
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
理相关列报”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对原采用的相关
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的主要内容
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
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
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
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
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
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
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
确认为相关资产。
按照上述规定,公司不再将试运行销售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
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对
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和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
议,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