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TIAN YUAN LAW FIRM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电话:(8610) 5776-3888;传真:(8610) 5776-3777 网址:www.tylaw.com.cn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4)第 028 号 致: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3 月 17 日下午 13:30 在北京市大兴区 瀛海瀛昌街 8 号公司工业园南区四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宋娟娟律师、杨超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中国(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 见。 1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 其他文件和资料,并现场审查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监督了投票和计票过程。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股东大会规则》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2 月 28 日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4 年 3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上公告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审议议案及出席会议对象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3 月 17 日下午 13:30 在北京市大兴区瀛海瀛昌街 8 号公 司工业园南区四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福平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 会议议程。 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进行,投票时间 为 2014 年 3 月 17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 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 568,023,8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1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3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8,550,08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6%。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参加表决(包括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06,573,93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54%。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3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代 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表决结果数据。公司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列入议程的所有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 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各议案的表 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4,033,7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8 %;反对 2,539,628 股;弃权 6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3,919,4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6%;反对 2,539,628 股;弃权 114,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3、逐项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包括本议案项下的全部十项表决事项)涉及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 4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联交易,关联股东北京首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农集团”)、北京企 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企食品”)回避了表决,其所持股份未计入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情况:同意 47,498,6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1%;反对 2,539,628 股;弃权 114,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2)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情况:同意 47,498,6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1%;反对 2,539,628 股;弃权 114,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3)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 47,498,6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1%;反对 2,539,628 股;弃权 114,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4) 发行价格 表决情况:同意 47,498,6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1%;反对 2,539,628 股;弃权 114,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5) 发行数量 表决情况:同意 47,498,6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1%;反对 2,539,628 股;弃权 114,900 股。 5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表决结果:通过。 (6) 限售期 表决情况:同意 47,498,6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1%;反对 2,539,628 股;弃权 114,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7) 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表决情况:同意 47,498,6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1%;反对 2,539,628 股;弃权 114,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8) 上市地点 表决情况:同意 47,498,6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1%;反对 2,539,628 股;弃权 114,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9)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表决情况:同意 47,498,6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1%;反对 2,539,628 股;弃权 114,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10)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 47,498,6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1%;反对 2,539,628 股;弃权 114,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6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4、审议《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3,919,4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6%;反对 2,539,628 股;弃权 114,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首农集团、北企食品回 避了表决,其所持股份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表决情况:同意 47,498,6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1%;反对 2,539,628 股;弃权 114,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关于与北京首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 同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首农集团、北企食品回 避了表决,其所持股份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表决情况:同意 47,498,6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1%;反对 2,539,628 股;弃权 114,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关于与上海平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复星创泓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3,919,4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6%;反对 2,539,628 股;弃权 114,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7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8、审议《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首农集团、北企食品回 避了表决,其所持股份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表决情况:同意 47,498,6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1%;反对 2,539,628 股;弃权 114,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 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3,919,4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6%;反对 2,539,628 股;弃权 114,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10、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3,919,4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6%;反对 2539628 股;弃权 114,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11、审议《关于公司 2014-201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3,919,4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6%;反对 2,539,628 股;弃权 114,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列入会议议程的全部议案,其中,除第一项议案 为普通决议事项外,其他各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各项议案所获同意股份数均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8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9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