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股份: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4-06-07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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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4)第 098 号
致: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6 月 6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大兴区瀛海
瀛昌街 8 号公司工业园南区四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宋娟娟律师、袁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仅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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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
其他文件和资料,并现场审查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监督了投票和计票过程。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股东大会规则》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5 月 21 日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4 年 5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上公告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审议议案及出席会议对象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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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6 月 6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大兴区瀛海瀛昌街 8 号公
司工业园南区四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张福平先生因公请假,由公司董事会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常毅先生主持会议。会议完成了全部议程。
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进行,投票时间
为 2014 年 6 月 6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 563,121,6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6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5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9,575,47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包括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69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02,697,09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10%。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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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代
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表决结果数据。公司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后
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
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议案的表决情况
和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关于实际控制人北京首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承诺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北京首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北京企业(食品)有限公
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同意 35,502,378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72%;反对 9,341,693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9%;弃权 1,43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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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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