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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元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4-06-12  

						 股票代码:600429          股票简称:三元股份         公告编号 2014-035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告([2013]43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
要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第一百六十二条原为:
    “第一百六十二条 现金分红政策
    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同
时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
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在确定可分配利润时以母公司报表口径为基础,并遵循合并报表、母公司报
表中可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有关监管规则要求及本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相适应的现金分红政策。”

    现拟修改为:
    “第一百六十二条 现金分红政策
    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同
时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
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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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有关监管规则要求及本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相适应的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特此公告。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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