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股份: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5-03-31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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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5)第 059 号
致: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3 月 30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大兴区
瀛海瀛昌街 8 号公司工业园南区四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许亮律师、刘晓力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中国(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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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
议公告》、《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并
现场审查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监督了投票和计票过程。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股东大会规则》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3 月 13 日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5 年 3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上公告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审议议案及出席会议对象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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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3 月 30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大兴区瀛海瀛昌街 8 号公
司工业园南区四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福平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
会议议程。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 1,168,978,1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8.0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4,647,0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1%。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参加表决(包括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173,625,1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8.37%。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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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代
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表决结果数据。公司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列入议程的所有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
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各议案的表
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73,625,1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647,0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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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河北三元食品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73,625,1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647,0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73,625,1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647,0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关于增加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73,625,1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647,0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序号 候选人姓名 获得同意的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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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启宇 1,173,436,062 99.98%
2. 张学庆 1,173,436,062 9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序号 候选人姓名 获得同意的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1. 陈启宇 4,457,914 95.93%
2. 张学庆 4,457,914 95.93%
表决结果:陈启宇、张学庆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6、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序号 候选人姓名 获得同意的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的比例
1. 石振毅 1,173,436,062 9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457,914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5.93%。
表决结果:石振毅当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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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
朱小辉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
许 亮
_____________
刘晓力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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