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三元股份: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5-05-21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
接受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
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1
    2、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
议于 2015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工业园南区四楼会议室召开,由张福
平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5 月 20 日-2015 年 5 月 20 日,其中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
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0 人,代表股份 1,176,640,762 股,占公司
股份总额的 78.5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
份 1,169,297,449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78.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2 人,
代表股份 7,343,313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49%。以上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
股权登记日即 2015 年 5 月 12 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核查,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十项议案进行了
投票表决。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0 日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2、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表决
结果如下:

                                     2
    (1)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投票结果:同意 1,175,921,3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反对 698,1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弃权 2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6,943,2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0.61%;反对 698,1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11 %;弃权 2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8%。

    (2)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报告》

    投票结果:同意 1,175,921,3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反对 612,1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弃权 107,3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6,943,2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0.61%;反对 612,1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99%;弃权 107,3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40%。

    (3)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报告》

    投票结果:同意 1,175,921,3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反对 61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弃权 107,3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3
    同意 6,943,2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0.61%;反对 61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99%;弃权 107,3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40%。

    (4)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投票结果:同意 1,176,213,2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反对 406,2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弃权 2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7,235,1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4.42%;反对 406,2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30%;弃权 2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8%。

    (5)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投票结果:同意 1,175,921,3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反对 698,1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弃权 2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6,943,2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0.61%;反对 698,1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11%;弃权 2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8%。

    (6)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度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转回(销)的议案》



                                   4
    投票结果:同意 1,176,213,2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反对 320,2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弃权 107,3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7,235,1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4.42%;反对 320,2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18%;弃权 107,3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40%。

    (7)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 313,221,9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1%;反对 698,1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2%;弃权 2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6,943,2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0.61%;反对 698,1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11%;弃权 2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28%。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股东北京首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企
业(食品)有限公司(BEIJING ENTERPRISES (DAIRY) LIMITED)对本议案回
避表决。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确定 2015 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 1,175,921,3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反对 61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5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弃权 107,3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6,943,2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0.61%;反对 61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99%;弃权 107,3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40%。

    (9)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投票结果:同意 1,176,213,2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反对 32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弃权 107,3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7,235,1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4.42%;反对 32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18%;弃权 107,3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40%。

    (10)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 1,176,213,2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反对 32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弃权 107,3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7,235,1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4.42%;反对 32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6
总数的 4.18%;弃权 107,3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4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会议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




                                   7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宏




                                                签名:




                                                经办律师: 卢二松



                                                签名:




                                                           王小芳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