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股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2016-01-1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的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〇一六年一月
目录
释义 ............................................................................................................................................ 1
第一节 序言 .......................................................................................................................... 3
第二节 独立财务顾问的承诺与声明 .................................................................................. 4
一、 独立财务顾问的承诺 .............................................................................................. 4
二、 独立财务顾问的声明 .............................................................................................. 4
第三节 关于本次交易预案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6
一、 关于本次交易预案是否符合《重组办法》、《重组规定》及《准则第 26 号》要
求的核查 ................................................................................................................................ 6
二、 关于交易对方的承诺和声明的核查 ...................................................................... 6
三、 关于交易合同的核查 .............................................................................................. 6
四、 关于董事会会议记录的核查 .................................................................................. 7
五、 关于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合规性的核查 .............................................................. 8
六、 关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核查 ............................................................................ 11
七、 关于《预案》披露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事项的核查 ............................ 12
八、 关于《预案》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核查 ............ 12
九、 关于《预案》披露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第五条相关标准的核查 ... 12
第四节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14
第五节 独立财务顾问内核程序简介及内核意见 ............................................................ 15
一、内核程序 ...................................................................................................................... 15
二、内核意见 ...................................................................................................................... 15
释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三元股份 指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事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指
项
交易对方/标的资产出让方/协
指 北京艾莱发喜食品有限公司 90%股权出让方
议对方
协议双方 指 签署本次资产购买协议的购买方与出让方
业绩承诺方 指 首都农业集团、西郊农场、京泰百鑫
艾莱发喜/标的公司/交易标的/
指 北京艾莱发喜食品有限公司
评估对象/被评估单位
标的资产 指 北京艾莱发喜食品有限公司 90%股权
审计、评估基准日 指 2015 年 9 月 30 日
首都农业集团 指 北京首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西郊农场 指 北京市西郊农场
京泰百鑫 指 京泰百鑫有限公司
京泰农工商 指 京泰农工商有限公司
艾莱宏达 指 北京艾莱宏达商贸有限公司
京国管二期 指 北京京国管二期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投资发展中心 指 北京股权投资发展中心二期(有限合伙)
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律所/天元律所 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评估机构/中科华评估 指 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重组规定》 指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准则第 26 号》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订)》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
《预案》 指
案》
本核查意见 指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
1
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北京股权投资发展中心二期(有限合伙)、北京京国管二期
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首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协议》 指
北京市西郊农场、京泰百鑫有限公司、北京艾莱宏达商贸有
限公司与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重大资产购买协议》
《北京首都农业集团、北京市西郊农场、京泰百鑫有限公司
《盈利补偿框架协议》 指 与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重大资产购买之盈利补偿框
架协议》
《北京艾莱发喜食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涉及的该公司股
《资产评估报告书》 指
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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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序言
三元股份拟以现金方式购买首都农业集团等 6 个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艾莱发喜 90%
的股权,就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三元股份与交易对方于 2016 年 1 月 8 日签署了《重大
资产购买协议》,并就本次交易编制了重组预案。该重组预案已经三元股份第五届董事
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信建投证券接受三元股份的委托,担任三元股份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并依
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重组规定》、《准则第 26 号》、《财务顾问管理
办法》、《财务顾问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
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经过尽职调查和
对《预案》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对三元股份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出具本
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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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独立财务顾问的承诺与声明
一、 独立财务顾问的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三元股份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了尽
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三元股份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
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三元股份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进行充分核查,
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有理由确信三元股份委托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的
本次交易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关本次交易的专业意见已提交本独立财务顾问内核
机构审查,内核机构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在与三元股份接触后至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期间,已采
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二、 独立财务顾问的声明
(一)本核查意见是基于本次交易各方均按相关协议的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
其所有义务的基础而提出的;
(二)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和材料由本次交易各方提供,提供方已承诺
上述有关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引致的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
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资产评估报告尚未获得北京市国资委核准,《预案》
引用的与标的公司相关的评估值等数据,除非另有注明,均为预估数,本独立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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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
(四)对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或需要法律、审计等
专业知识来识别的事实,本独立财务顾问主要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意见、说明及其他文件作出判断;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没有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
意见中列载的信息,以作为本核查意见的补充和修改,或者对本核查意见作出任
何解释或说明;
(六)本核查意见旨在对本次交易方案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以供
有关各方参考。本独立财务顾问与本次重组所涉及的交易各方无其他利益关系,
就本次交易所发表的有关意见是完全独立的;
(七)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三元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或意见,对投资者根据
本核查意见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
任;
(八)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就本次交易事项披露的
相关公告,查阅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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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关于本次交易预案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 关于本次交易预案是否符合《重组办法》、《重组规定》及
《准则第 26 号》要求的核查
三元股份按照《重组办法》、《重组规定》、《准则第 26 号》及《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编制了《预案》,并经三元
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预案》中披露了上市公司基本情
况、交易对方基本情况、本次交易概况(包括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本次交易
的具体方案等内容,其中,具体方案中包括了本次资产购买的定价及依据)、交
易标的基本情况、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交易涉及的审批程序及相关
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安排、连续停牌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说明
及关于股票交易的自查情况、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等主要内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三元股份就本次交易而编制的《预案》符合
《重组办法》、《重组规定》、《准则第 26 号》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
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的相关要求。
二、 关于交易对方的承诺和声明的核查
根据《重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有关承诺和声
明,保证其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上述承诺和声明已明确记载于《预案》“交易对方
的声明”部分。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交易对方已根据《重组规定》第一条的要求
出具了书面承诺和声明,该等承诺和声明已明确记载于《预案》中。
三、 关于交易合同的核查
2016 年 1 月 8 日,三元股份与交易对方签署了《重大资产购买协议》,关于
《重大资产购买协议》的生效条件和核心条款,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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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交易合同的生效条件
《重大资产购买协议》第十六条载明的本次重组的生效条件如下:
1、《重大资产购买产协议》经各方有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评估报告获得北京市国资委的核准;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获得北京市国资委的批准;
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得受让方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
5、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标的公司股权变更事项已经取得标的公司董事
会及有权审批机构的批准。
(二) 交易合同的核心条款
《重大资产购买协议》载明了标的资产、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过渡期间安
排、债权债务处理、人员安排、交割安排、违约责任、生效条件、终止条件等主
要条款。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三元股份已就本次重组事项与相关交易对方
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重大资产购买协议》,其生效条件符合《重组规定》第二条
的要求,交易合同主要条款齐备,未附带对本次交易进展构成实质性影响的保留
条款、补充协议和前置条件。
四、 关于董事会会议记录的核查
三元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按照《重组规定》第四条的要求对相
关事项作了审慎判断,并记载于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中,具体包括:
(一)上市公司本次拟购买标的资产为首都农业集团、西郊农场、京泰百鑫、
艾莱宏达、京国管二期和投资发展中心合计持有的艾莱发喜 90%的股权。本次购
买标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重
大资产购买尚待取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并涉及国有产权转让、中外合资
企业股权变动等报批事项,尚待向有关主管部门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实
施。上市公司已在重组预案中详细披露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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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二)在上市公司审议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首次董事会(即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前,京泰百鑫所持艾莱发喜 20.55%的股权原由京
泰农工商持有。目前,京泰农工商已将其所持艾莱发喜 20.55%的股权转让给京
泰百鑫,京泰百鑫及艾莱发喜正在办理京泰百鑫受让该等股权的相关审批及工商
变更登记程序。京泰百鑫已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评估报告获得核准后且各
方签署补充协议明确交易对价之前,自行并促使艾莱发喜办理完毕受让取得该等
股权的全部审批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除前述情形外,标的资产的出售方已经合
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为依法
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外合资企业,其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
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三)标的公司拥有从事其主营业务所需的完整资产,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有
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
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四)艾莱发喜主要从事牛奶冰淇淋的生产和销售,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竞
争优势,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
强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继续保持公司独立性。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三元股份董事会已按照《重组规定》第四条
的要求对相关事项作出明确判断,并记载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记录
中。
五、 关于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合规性的核查
经核查,三元股份拟实施的本次交易整体方案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及
《重组规定》第四条所列明的各项要求,具体说明如下:
(一)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的要求
1、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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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购买的标的资产为艾莱发喜 90%股权,艾莱发喜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本次交易相关交易方的营
业额,已达到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
或者资产的;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
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由于三元股份和标的公司均由首都农业集团实际控制,三元股份拟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本预案后,向商务部确认本次交易是否可以适用前述豁免经营者集中申
报的条件。如本次交易经确认不能取得豁免,三元股份将依据有关规定向商务部
申请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程序。
2、 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是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购买资产,不涉及发行股份,对上
市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影响。
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
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由交易各方以经北京市国资委核准的评估
报告所确定的标的公司 100%股权评估值为作价依据协商确定。
本次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并聘
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出具审计、评估、法律和财务
报告等相关报告。
因此,本次重组标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
截至预案签署日,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评估报告尚未获得北京市国资委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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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待评估报告核准后,上市公司将在重组报告书草案中进一步披露此项内容。
4、本次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本次重组的资产为艾莱发喜 90%的股权。根据艾莱发喜工商登记资料及交易
对方的说明,交易对方所拥有的上述标的资产权属清晰、完整,不存在质押、权
利担保或其它受限制的情形,能够按照交易合同约定进行过户,不存在重大法律
障碍。
其中,京泰百鑫所持标的公司 20.55%的股权原由京泰农工商持有。截至预
案签署日,京泰农工商已将其所持标的公司 20.55%的股权转让给京泰百鑫,目
前正在办理京泰百鑫受让该等股权的相关审批及工商变更登记程序。京泰百鑫已
承诺在本次交易的评估报告核准后且各方签署补充协议明确交易对价之前,自行
并促使标的公司办理完毕受让取得该等股权的全部审批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重组不涉及债权债务的处理,艾莱发喜及其子公司在交割日前享有或承
担的债权债务在交割日后仍由艾莱发喜及其子公司继续享有或承担。
5、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
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本次重组标的公司艾莱发喜主营业务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较高的相关
性,重组完成后将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产业链布局,提高上市公司的生产配套
水平。上市公司与艾莱发喜将发挥及整合双方在乳制品生产、市场开拓、工艺装
备、生产管理、原材料采购、成本管理、技术研发等方面的优势及资源,有利于
发挥整体协同效应。
因此,本次重组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
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前,三元股份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保持独立,
未因违反独立性原则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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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独立经营能力得到提升,有利于公司
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 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元股份自上市以来已逐步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等相
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公司治
理架构,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层之间权责明确、运作规
范的相互协调和相互制衡机制。
本次交易完成后,三元股份仍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规范运作,
继续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因此,本次交易有利于三元股份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规定》第四条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规定》第四条的要求,
具体内容参见本节“四、关于董事会会议记录的核查”。
(三)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中,首都农业集团为三元股份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西郊农场为首都农业集团下属的全资企业,京泰百鑫为首都农业集团的控股
子公司,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四) 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是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购买资产,不涉及发行股份,不存在上市公
司控制权出现变更的情况,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六、 关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核查
本次三元股份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艾莱发喜 90%股权。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资产完整、权属状况清晰,相关权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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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完备有效;若《重大资产购买协议》中约定的生效条件均可实现,且本次交易
各方能够充分履行各自承诺和义务,标的资产按《重大资产重组协议》约定进行
过户或转移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七、 关于《预案》披露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事项的核查
根据《准则第 26 号》的规定,三元股份在《预案》“重大事项提示”、“重大
风险提示”部分和“第七章风险因素”中对于影响本次交易的审批事项以及本次
交易的相关风险作出了提示和披露。本次交易的相关风险包括:“本次交易可能
取消的风险”、“审批风险”、“标的公司房屋建筑物无法取得产权的风险”、“标的
资产的资产估值风险”、“标的公司的相关风险”、“重组后的管理风险”、“整合风
险”、“标的公司的相关风险”、“财务风险”、“盈利补偿风险”等。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三元股份已在其编制的《预案》中就其认为
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八、 关于《预案》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核查
三元股份已按照《重组办法》、《重组规定》、《准则第 26 号》及《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编制了《预案》。三元股
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已审议通过《预案》。三元股份董事会及全体董
事保证《预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三元股份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预案》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
理性。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三元股份编制的《预案》中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 关于《预案》披露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
[2007]128 号)第五条相关标准的核查
公司股票自 2015 年 9 月 21 日起因筹划重大事项停牌,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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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2015 年 9 月 18 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7.29 元,之前第 21 个交易日(2015
年 8 月 19 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9.95 元,该 20 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股票
收盘价累计涨跌幅为-26.73%,同期上证综合指数累计涨跌幅为-18.35%,食品行
业指数累计涨跌幅为-19.40%。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
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
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本次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
20%,无异常波动情况。
经核查,《预案》披露前三元股份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第五条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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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建
投证券通过尽职调查和对本次重组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上市公司、律师、
会计师和评估机构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
1、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了必要的信息披
露;
2、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合理、公允,资产评估所选择的评估方法、
假设前提和重要参数取值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市场竞争力,改善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
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
5、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将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符合中国证监
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6、交易双方签署的《重大资产购买协议》合理合法,相关协议生效后,在
各方如约履行协议并遵守各自承诺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7、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签署的《盈利补偿框架协议》合法、有效,协议
约定明确,盈利补偿安排合理、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保护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
及其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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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独立财务顾问内核程序简介及内核意见
一、内核程序
中信建投证券内核小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重组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三元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的资格、条件等相关要素实施
了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
申报材料进入内核程序后,首先由内核小组专职审核人员进行初审,并责成
项目人员根据审核意见对申报材料作出相应的修改和完善。然后,由内核人员对
申请材料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专业审查并做出独立判断,最终出具审查意见。
二、内核意见
经过对本次重组预案和信息披露文件的审核,中信建投证券内核小组对本次
交易的核查意见如下:
三元股份本次重组预案和信息披露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就《北京三
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
见,并将核查意见上报上交所审核。
15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________________
顾中杰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朱明强 丁旭东
部门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乃生
内核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相晖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