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股份: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6-08-30
北京市义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义博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义博证字[2016]第168号
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内大街2号内蒙古大厦六层
电话:010-65135866 传真:010-65229363 邮编:100005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义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义博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义博证字[2016]第 168 号
致: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义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三元食品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三元食品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
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
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
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
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北京市义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公司
于 2016 年 8 月 29 日(星期一)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
2016 年 8 月 13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
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
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
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截至 2016 年 8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
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确认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五名,代表股份数
1,174,579,733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78.433%。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北京市义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均
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会议表决方式、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6 年 8 月 29 日(星
期一)下午 14:00-15:30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29 日
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29 日 9:15-15:00。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拟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最
终表决结果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
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
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的数据,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统计后作出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
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
议案。
同意票:117,457.9733 万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票: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北京首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相
北京市义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承诺事项的议案。
同意票:31,188.0298 万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不存在对通知中未列
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全部议案均已获得符合《公司章程》
规定的有效表决权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义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义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义博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刘治国
李志鹏
2016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