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股份: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16-10-26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上海三元与首农集团签署<转委托协
议之补充协议五>的议案》、《关于收购唐山三元食品有限公司 70%股权的议案》
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关于公司、上海三元与首农集团签署《转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五》的议
案:该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关联交易协议的决策程序和签署行为合
法有效;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2. 关于收购唐山三元食品有限公司 70%股权的议案:该关联交易符合企业
经营发展需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3.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的议案:聘任刘旭先生担任公司副总
经理兼财务总监职务,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相关决策程
序;刘旭先生具有其履行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相应岗位的职责要
求,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表示同意。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白金荣 薛 健 郑晓东
201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