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其他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4-28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及其他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审议
的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
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2016 年度,除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三元普度国际资本与贸易有限公司向加拿大蒙
特利尔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艾莱发喜食品有限公司为其控
股子公司 ALLIED FAXI NEW ZEALAND FOOD CO., LIMITED 向中国银行(新
西兰)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外,公司没有发生为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本
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控制严格,没有发生违反《公司法》、
《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对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出预计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同意将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出预计的议案提交
本次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经认真核查,所涉关联交易事项的运营方式和定价原
则未发生变更,交易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金额超
出预计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回避后表决通
过,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三、对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同意将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并
认为该等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发展是必要的,有利的;交易价格以市场
价格为依据是公允的;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和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未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
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本公司 2016 年度实现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10,542.06 万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10,091.61 万元,提
取法定盈余公积 53.32 万元;加上上年结转的未分配利润-18,509.32 万元,本年
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8,020.59 万元,其中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34,432.38 万
元。虽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但累计合并未分配利润为负,考虑公司整体持续经营
及长期发展,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且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认为该预案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发生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上述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确定 2017 年度审计费用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聘请了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负责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鉴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为公司进行 2016 年度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
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内部控制情况,且审计费用价格合理,因
此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公司追溯调整 2016 年度期初数及上年同期数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所做《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期初及上年同期数的议案》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
七、对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
集资金(含本金、利息及购买银行产品收益)不超过人民币 8.6 亿元,投资安全性
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以及进行结构性存款,该事项及其决策程
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符合公司和股东利
益,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以及进行结构性存款。
八、对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利用公
司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合理、适当的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
率,增加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使
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白金荣、薛健、郑晓东
2017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