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股份: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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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赵伟昌、李孟扬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4 日召开
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
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复印
件均为真实有效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向本所律师出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
份证、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证照及文件均为真实有效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公
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9 年 10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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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开发布了《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大会通知”)的公告。大会通知及临时提案
的公告列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
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等,并附有授
权委托书、股东大会回执格式文本。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北
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2:00 在北京市大兴区瀛海瀛昌街 8 号公司工业园南区四楼会议室召开,由
公司董事长常毅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料及网络投票情况统计,本次股
东大会参加表决(包括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6 人,所持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共计 1,171,137,0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8.2031%。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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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议案类型
1. 关于与北京首农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
普通决议议案
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特别决议议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
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
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
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两项,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与北京首农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
易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51,999,3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756%;反对 8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44%;弃权 0 股。关联股东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企业(食品)
有限公司(BEIJING ENTERPRISES (DAIRY) LIMITED)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5,720,636 股,反对 85,900 股,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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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71,051,13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26%;反对 8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74%;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5,720,636 股,反对 85,90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根据表决情况,两议案均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
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
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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