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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元股份: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2-03-16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工
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职业化,发挥内
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中的作用,根据《审计法》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审计署第11号
令)《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通过运
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
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其成员由具备岗位胜任能力的专职
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工作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董事长及审计
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主要负责审查和评价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公司总部审计部在审计过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审核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检查公司资金和资产,检测
财务会计软件,查阅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查;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或个人,经公司
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账册、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应急措施,并提出追究
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发现提出公司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存在缺陷,并向公司董
事长报告。
    第六条   公司为内部审计工作正常运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公司应配备与其目标、性质、规模、治理结构相适应的具有相应资格的
内部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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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进入公司经费预
算,以保证审计工作能独立、公正地进行;
    (三)公司的经营规划、计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等资料等应无条件向内部
审计人员提供,并对相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四)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所属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
审计组,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五)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聘请没有利益冲突、具有胜任能力
的外部专家。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任职素质和技能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应具有本科以上财务专业或经济类专
业学历、职称及资格;
    (二)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三)掌握审计、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环节;
    (五)具有与所执行审计业务相匹配的经验;
    (六)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七)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公司
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
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坚
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不玩忽职守,
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加以保持
和提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
信息保密。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应区分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和内
部审计机构的责任。
    履行法定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经营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适
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保证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保证财务
会计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依据内部审计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对被
审计单位独立实施审计作出审计评价,出具审计报告,是内部审计机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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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范围内独立开展确认和咨询活动,审查和评价
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
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工作内容可以包括:
       (一)对公司总部及所属事业部、北京工业园、分(子)公司(合称“公司总
部及所属各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
计;
       (三)对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各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评审;
       (五)对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
项;
       (七)以适当方式提供咨询服务,改善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总部审计部应根据公司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
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计划报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年度审计计划以
外的特殊审计项目需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开展。
       第十五条   公司总部审计部按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的立项,安排实施审计工
作。审计项目立项后,由审计项目负责人制订项目审计工作方案,每个审计项目组
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六条   实施审计项目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
目除外),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运用审核、观
察、监盘、访谈、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
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
的编制应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应经审计组成员集体讨论,审计报告出具前应与被审计单
位对审计意见进行沟通,被审计单位应自收到审计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提出书面意见;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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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公司总部审计
部负责人提出,公司总部审计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复
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项目终结后,项目组成员应在六十天内整理审计资料并存
档。


                         第五章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部审计部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实施审计工作的审
计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公司总部审计部负责人对督导工作负主要责任。审计项目
负责人负责审计现场的督导工作。督导贯穿于审计项目的全过程。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为合理保证所有内部审计活动符合内部审
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的控制政策和程序,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保持并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合理分派内部审计业务;
       (四)依据内部审计准则制定操作规程;
       (五)适当运用咨询手段;
       (六)进行审计质量的内部考核与评价;
       (七)评估审计报告的使用效果;
       (八)监控公司总部审计部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的执行;
       (九)指导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计划;
       (十)监督内部审计过程;
       (十一)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总部审计部应持续和定期检查,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考核和
评价。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总部审计部应根据《档案法》和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档案
管理规定》,将在履行审计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
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资料及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归入审计档案。
       第二十七条   审计档案采取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
审计项目类文件和审计制度、管理类文件不能混合立卷,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
件之间的排列顺序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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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
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二十八条     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
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审计档案的移交时间不得迟于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
六月底。
    第二十九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规定分为永久、长期(十年至五十年)和
短期(十年以下)三种,立卷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第三十条     公司总部审计部负责审计档案的管理和对外借阅。凡需将审计档案
借出公司总部审计部的,应由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登记。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
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按照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及《员工手册》予以处理,必要时
将追究违规人员法律责任:
    (一)拒绝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账簿、报表、凭证、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公司处理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
    (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
    (七)玩忽职守,泄露公司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给公司或被审计单位造成
较大经济损失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部审计部负责拟订、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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