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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元股份:三元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2022-04-22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公司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
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
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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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十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七)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财务报告;
       (十八)《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应予披露的其
他信息;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其他事
项。

                  第三章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总部部室及技术中心、公司事业部、北京工业园、分公司负责人,
所属子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七)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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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
项时,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
策方式等。公司应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所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
认。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获悉的内幕信息内容、获悉的途径及方式、获
悉的时间、地点等。
       第十条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原则上按照一事一记的方
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但在公司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并于两个交易日内交公司总部证券部备案。公司总部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
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可
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总部证券部,但完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
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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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应提示并督促上述主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分阶段送达公司总部证券部。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部室及技术中心,公司
事业部、北京工业园、分(子)公司(合称“所属各单位”)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积极协助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中介服务机构等,
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
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内
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对内幕信息严格保密,将内幕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六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
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内幕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应
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
交易异常情况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准确的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的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和支配地位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对于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
权激励等股价敏感的内幕信息,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按照监管机构要求
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公司董事会应对报送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做出承诺。
       第二十条     公司总部部室及技术中心、所属各单位发生可能产生内幕信息的重
大事件,应及时向公司总部证券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签订保密协议、出具书面提醒函的方式向内幕信息知情人
明确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责任。保密协议签署后应及时报公司 总部证券部备
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监管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提供信息的公司总部部室及技术中心、所属各单位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公司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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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报公司总部证券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公司内
幕信息的监管和披露;公司总部证券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负责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及公司内幕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事件的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外界报道、传送或
以其他方式泄露公司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部室及技术中心、所
属各单位都应遵守本办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保密及知情人管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办法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并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其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并保留追究其法律
责任的权利,涉及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办法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
由于工作失职未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或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有虚假、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
可以视不同情节,按照公司《员工手册》对责任人进行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的,除按照公司《员工手册》对责任人进行处分外,还可以要求赔偿,直至追究法
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部证券部负责拟订、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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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三元股份       股票代码:600429         编号:


内幕信息

内容


内幕信息 内 幕 信 息 知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获 悉 内 内 幕 信 内 幕 信 登 记 时

知情人名 情 人 企 业 代 知情人证 知情人与 幕 信 息 息 所 处 息 获 取 间 及 登

称(姓名) 码 ( 自 然 人 券账户     上市公司 时间、地 的阶段          渠道(知 记人

           身 份 证 号               的关系       点                   悉方式)

           码)




注: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
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该分别报送备案。

    2、内幕信息所处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等。

    3、内幕信息知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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