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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元股份:三元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2-04-22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保障公司、
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合称“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并且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
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简称“交易所”)的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时间、内容及媒介

    第四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交易所,并在证券监
管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存在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
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
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批准、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
公司应及时披露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
    第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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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均应在指
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司信息披
露指定登载网址为 http://www.sse.com.cn。
    第九条     所属子公司应按上市公司标准进行经营,并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建立
有效的信息披露工作机制。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定期报告为公司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布财务状况和生
产经营情况的法定形式。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第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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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
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形成决议时、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及
其他应披露的交易时,公司应发布临时报告,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以临时报告的形式予以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 30%,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五)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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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七)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二)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三)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四)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五)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八)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或者发生重大损
失;
       (十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一)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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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六)除董事长或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以下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且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及时披露事件
情况及对公司经营以及利益相关者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
    (二)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
处罚的,或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三)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其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
者被抵押、质押的;
    (四)公司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
    (五)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的;
    (六)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有关环境保
护的重大事件。
    第二十三条     所属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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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依法履行临时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
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外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在董事会闭会期
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
均应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包括
分(子)公司员工)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公司总部证券部,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董事会秘书可授权证券事务代表处理有关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所有需要
披露的信息,按如下流程制作:
    (一)由公司总部部室,公司事业部、北京工业园、分(子)公司(合称“所
属各单位”)进行信息的初期制作,提供信息的公司总部部室、所属各单位负责人应
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信息汇总至公司总部证券部,由公司总部证券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
格式和类别进行加工整理和合规性检查,并根据需要提交公司总部财务部就财务数
据进行核查或提交总经理对拟披露内容进行核查;
    (三)信息经审查无误后由公司总部证券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
定时间、指定媒体上发布;
    对已经过审核并发布的信息再次引用时,原则上需要标明出处;如再次引用和
发布,免于本条所述的审核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总部证券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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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总部部室、所属各单位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十九条    上述人员和机构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为: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公司总部
证券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
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总
部证券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
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总部部室、所属各单位负责人应督促本部门、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
报给公司总部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
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办法第十九条(七)(十六)款所列事项;
    (二)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
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或公司总部证券部;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公
司总部证券部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
有文件。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
代表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总部部室以及分(子)公司负责人遇有需要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
助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完成任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部门工作例会,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
加强职能部门与董事会秘书之间以及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公司财务部、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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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部应配合公司总部证券部完成信息披露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
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公司总部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
事务,其他任何单位和员工没有对外披露信息的权利和义务。信息披露事务包括与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的联系,并回答社
会公众提出的问题。信息披露的有关内容,应由公司有关部门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
事务代表、公司总部证券部统一对外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总部部室、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所在单位信息报告第一责任
人,同时公司总部部室、所属各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遇有重大事项,
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公司总部证券部。
       第三十六条     公司总部财务部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有关财务部分内容的
起草,并按时间要求提供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公司总部证券部,其余各
项内容由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公司总部证券部负责起草。
       第三十七条     如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对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格
式进行修改,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修改后的格式对分工进行调整,并报公司董事会批
准。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公司总
部证券部负责在两个工作日内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对交易所的审核意见要
出具答辩意见。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无法预测的重大事件,有关部门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或证券事务代表、公司总部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公司总部证券
部负责在发生后一个交易日内向证券监管部门及交易所做出报告,编制的重大事项
公告书同时上报备案,并备置公司所在地。
       第四十条     公司通过新闻媒介披露某一重要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
表、公司总部证券部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报告披露的方式和内容。在任何
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公司知悉
后应责成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公司总部证券部立即报告交易所并按要求做
出公开澄清。董事会秘书应主动或应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要求,找出公司股票价
格或成交量波动异常的原因,并及时公告澄清。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公司总部证券部负责掌握公司股票
被收购的情况。对法人或自然人持有公司普通股每增减 5%的情况要及时了解,获取
其收购报告和公告的信息。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通过的重大事项的决议,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公
司总部证券部负责在会议结束后报交易所,需要公开披露的信息,按交易所通知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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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在指定报刊上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公司总部证券部负责将董事会
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时间在做出决议的两个工作日内上报交易所,至少
在召开股东大会前五个工作日将股东大会资料报交易所并对外披露,在股东大会结
束当天将大会决议报交易所,并公开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
司应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
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级财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承担配合义务,应严格按
照公司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管理公司财务会计核算,完善财务监督机制,保证公司披
露的各项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第四十七条     公司总部部室、所属各单位负责人如发现公共媒体上有关公司报
导不实之处,应将信息反馈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公司总部证券部,以便
澄清事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之外的纯业务类的对外宣传,以及配合证券监管部
门开展的推介活动由公司公共事务部具体负责。经董事会秘书同意,接受媒体的采
访,被采访人应事先通知记者将采访内容传真或发电子邮件至公司。采访结束后,
被采访人应要求记者提供拟发表的稿件,经公司负责宣传工作的主管人员及董事会
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正式发表的稿件应提交公司总部证券部备案。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研究人员在就经济、行业、上市公司等专业
性问题,接受采访、发表看法时,应特别标注“所有观点仅代表个人看法”。此外,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研究人员在还应分别遵循如下规定:
    (一)公司研究人员不得对公司业务或公司情况、股票价格发表任何言论。
    (二)所属子公司研究人员应尽量避免发表关于公司的研究报告,如发表此类
研究报告,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如下内容:
   1.该所属子公司与公司的关系;
   2.所有观点均以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为依据。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资料、公告文件、会议
记录等涉及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文件、资料由证券事务代表整理归档,由公司总部
证券部负责统一保管,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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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股价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简称 “股价敏感重大信
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有选择性地、提前向从事
证券投资、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等特定对象
单独泄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件过程中的相
关人员,应及时主动向公司通报有关信息,并配合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证券
事务代表和公司总部证券部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公司在获悉相关信息时,
应由公司总部证券部负责及时向交易所申请停牌并披露影响股价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三条    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
要负责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
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机构
和人员等(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事项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
股价敏感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十四条    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的,应
及时向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停牌期间,公司
应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发生涉及公司的市场传闻或在没有公布任何股价敏感重大信息的情况下公司股
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向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并核实有无影响公司股票
交易的重大事件,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如在澄清公告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资
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行为的,应同时承诺至少三个月内不再筹划同一事项。
    第五十六条    公司拟实施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
策咨询、方案论证的重大事项,在向有关部门政策咨询、方案论证前,应在闭市后
向交易所申请停牌。停牌的同时应披露该重大事项类型,原则上自停牌后五个工作
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向相关部门咨询论证。
    公司向交易所申请停牌时,应同时提交停牌和复牌的书面申请。复牌书面申请
应明确:自公司股票停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含停牌当日),如果公司未就停牌事
项及方案与相关部门咨询、论证,或者经论证方案未获准的,则公司股票在下一个
交易日自动复牌。自动复牌时,公司应按规定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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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司应在方案咨询、论证结束后立即向交易所申请复牌,复牌的同时披露方案
论证结果。如果方案未通过论证,公司应披露原因;如果通过论证,公司应公告方
案。
       第五十七条     公司涉及行政许可及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要向有关部
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重大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以
及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有无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文件,
并充分举证相关人员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五十八条     在公司信息披露前,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信息知晓人应
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其他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
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否则公司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因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带来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
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带来损失的,公司追究责任人的管理责任,对责任人可以
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管理制度给予处罚,同时可以给予批评、警告、撤职、解除
劳动合同等处分,并且可以责令其进行适当的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被
交易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将及时组织对本办法实施情况的检查,
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处理结果在两
个工作日内报交易所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部证券部负责拟订、修订和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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