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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元股份:三元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6-18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后审计、专业审计,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简称“审计委员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及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
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公司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公司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审计委员会根
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
       第八条   公司总部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公司总部证券部负责
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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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
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公司监事会的审计工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总部审计部、财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总部审计部、财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
意见,并将书面决议材料呈报公司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与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内控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五)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内
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
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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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总部证券部负责拟订,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
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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