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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元股份:三元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3-02-07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合称“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
人对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或所属子公司
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权,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
控制担保风险;
    (二)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三)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有实
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四)公司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五)所属子公司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
    (六)被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1.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2.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3.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
    4.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5.与其他企业出现较大经营纠纷、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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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责任的;
    6.与公司就过去已经发生的担保等事项发生纠纷,或不能及时交纳担保费或承
担其他责任的。
    (七)公司全体董事及经理层应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
务风险;
   (八)公司经理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九)公司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
披露义务;
   (十)公司独立董事应于年度报告中,专项说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执行相关规定情况,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
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申请及审查

    第七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总部财务部。
    第八条   被担保人应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公司财务总监及各级财务部门
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财务
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
执行性)。
    第九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应附如下担保相关资料: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
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且反担保金额不低于需担保的数额;
    (三)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五)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公司财务总监及各级财务部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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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担保业务应由公司总部财务部初步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资格、申请担保
事项,对符合公司担保政策的申请担保人,公司总部财务部向公司财务总监提出书
面担保业务审查需求。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总监组织审查小组,审查被担保人资格、担保事项合法性;
对资格符合要求、担保事项合法的,公司总部财务部向财务总监提出书面担保业务
评估需求。
       第十二条     公司总部财务部可自行组织或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全面评估被担保
人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申请担保人担保和第三
方担保的不动产、动产及其权利归属等,评估由财务总监组织;自行评估的,由财
务、审计、法律部门等组成,评估要形成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全面反映评估
人员的意见,并经评估人员签章。评估报告可作为公司党委会研究,总经理办公会、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公司总部财务部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被担保人的,应重点关注以下
事项:
       (一)担保业务对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政策等相关要求的符合性;
       (二)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一般包括: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
债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行业前景等;
       (三)被担保人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包括反担保)的资产状况及其权利归
属。
       第十四条     公司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应评估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申请
和评估应分离。
       第十五条     评估报告随担保事项以议案形式经公司党委会研究,提交总经理办
公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所属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应履行审批手续。所属子公司向
公司总部财务部提交担保或反担保申请,经公司总部财务部审核,按公司对外提供
担保或反担保审批权限执行。

                             第四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七条    属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情形如下:
       (一)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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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权限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一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董事会不得授权给经理层。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向所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向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股权比例
的担保事项,担保金额不超过 1 亿元的,执行本条第(二)项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事后报集团公司备案。
       (二)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均应经公司党委会研究、总经理
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审批并报集团公司批准,达到股东大会权限的,报股东大会审
批。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的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决议。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
决。
       第二十条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授权公
司董事长于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与关联方存在经济利益或近亲属关系
的有关人员于评估与审批环节应予以回避。
       第二十二条     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应重新履行评
估与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所属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由所属
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由公司总部证券部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四条     担保合同的修改、变更、展期,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

                                 第五章        担保合同

       第二十五条     担保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订立担保合同按 A 类合同履行审批
程序,担保合同订立时还应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确保合同条款符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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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公司担保相关制度的规定。对于强制性条款或明显不利于公
司利益的条款及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应要求对方修改或拒绝为其提供担
保。担保合同应明确被担保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并要求被担保
人定期提供财务报告等有关资料,及时通报担保事项的实施情况;被担保人同时向
多方申请担保的,应于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公司的承担份额和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授权的被授权人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
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公司董事、总
经理及公司的分支机构、所属子公司等均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公司总
部财务部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于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七条    签订互保协议时,公司总部财务部应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
财务报告和其他能反映偿债能力的资料。互保应实行等额原则,本公司提供担保金
额超出部分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二十八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财务部门必须
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担保登记。

                           第六章       日常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财务部门按照公司内部管理
规定妥善保管合同文本及相关原始资料,保证存档资料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
保时效、期限。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应妥善保管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的财产和权利凭证,财产和
权利凭证由本单位财务部门保管,如果有实物资产,由其他部门保管;定期核实财
产存续状况和价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反担保财产安全完整。
    第三十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对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借
款企业建立分户台账,台帐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或质押的物
品或权利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总部财务部应定期监测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定
期收集和分析被担保人担保期内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持续关注被担保人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通过调查被担保企业财务部门和主要管理者,
必要时向被担保企业商业往来客户、供货商和其他债权人,询问被担保企业情况,
核对财务报表和主要凭证,查看库存,了解掌握被担保企业的动态情况,走访外部
管理部门,了解其对被担保企业的评价,核实有关情况,获取第一手材料。担保期
未超过一年或风险较大的担保业务,应每月进行一次跟踪检查,担保期超过一年的
担保业务,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跟踪检查。定期对担保项目进行跟踪和监督,了解
担保项目执行、资金使用、贷款归还、财务运行及风险等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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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定期监测报告向公司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对于检测到的
异常情况和问题,向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逐级报告,紧急情况
下,可越级报告。
       对于异常情况和问题,应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经理
层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三条   对于合同约定收取担保费用的,财务部门应及时足额收取担保费
用。
       第三十四条   因对外提供担保产生的或有负债,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应作为预
计负债核算,单独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并于会计报表附注中对该项预计负债形成
原因及金额作相应披露;对不符合确认条件但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较大影
响的或有负债,应于会计报表附注中对该项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
影响等作相应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财务部门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于到期日履行
还款义务。
       (一)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财务部门应于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前十五日前了解债务
偿还的财务安排,如发现可能于到期日不能归还,应及时逐级报告。公司须采取有
效措施,尽量避免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不能履行还款义务;
       (二)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财务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向公司提供专项报告,报告中应
包括被担保人不能偿还的原因和拟采取的措施,公司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三)如有证据表明互保协议对方经营严重亏损,发生或即将发生公司解散、
分立等重大事项,公司总部财务部应及时报请公司董事会,提议终止互保协议;
       (四)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为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
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公司总部财务部发现继续担保存
在较大风险的,发现风险应向债权人发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并提请公司采
取合理措施尽快终止担保;
       (六)人民法院受理被担保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公司及所属
子公司财务部门应该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七)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的,公司总部相关部室及相关单
位知情人应立即向公司总部财务部报告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取得生效审判结果或仲
裁裁决,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
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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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担保期间,公司或所属子公司收到债权人的书面索赔通知,应核
对签字盖章的有效性,索赔应于担保规定的有效期内,索赔金额、索赔证据应与担
保合同的规定一致;核对无误后,应承担保证责任的,经有审批权人签字后对外支
付代为偿付资金。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为被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于代为偿付资金的当日或第二
个工作日内,向被担保企业发出垫款通知书,向反担保企业发送《履行担保责任通
知书》,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必要时,启动诉讼程序。
       第三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公司总部审计部和上级监管单位,有权利实施担保
检查监督,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担保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设置,重点检查不应存在担保业务不相容职务
混岗现象;
       (二)担保业务授权批准制度执行,重点检查担保对象应符合相关规定、担保
业务评估应科学合理,担保业务的审批手续应符合规定,不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三)担保业务监测报告制度落实,重点检查日常监测被担保人、被担保项目
资金流向,定期了解被担保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并形成报告;
       (四)担保财产保管和担保业务记录制度落实,重点检查有关财产和权利证明
应妥善保管,担保业务记录和档案文件应完整。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规定
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 赔偿责
任。
       第四十一条     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
办法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的,依据
公司相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部财务部负责拟订、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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